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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湖北车祸死者自己承担130万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26 11:47
导读: 近日,湖北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今年2月20日晚7时50分许,京珠高速公路大悟段突发惨烈车祸,一辆轿车与一辆重型全挂车追尾后起火燃烧,轿车内祖孙三代6口人当场遇难。记者昨悉,死者车主江某的外婆带着江某的两个弟弟,将遭追尾的重型货车车主王某及其保险公司告上法

    近日,湖北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

    今年2月20日晚7时50分许,京珠高速公路大悟段突发惨烈车祸,一辆轿车与一辆重型全挂车追尾后起火燃烧,轿车内祖孙三代6口人当场遇难。记者昨悉,死者车主江某的外婆带着江某的两个弟弟,将遭追尾的重型货车车主王某及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悉,孝感市孝南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死者自己要承担130万元损失,亲人被判赔约83万元。

       今年2月20日,在北京做生意的39岁江某驾驶轿车沿京珠高速回云梦老家,至大悟一上坡路段时,超速加疲劳驾驶,猛烈追尾,撞上前方同车道由刘某驾驶的重型全挂车尾部,轿车起火燃烧,造成江某及其父母、妻子代某和一对年幼儿女全部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事故认定,江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

      审理此案的孝南区法院还查明,重型全挂车车主是王某,刘某是王某雇请的司机,贾某与王某合伙经营该车,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2份。

      法院审理认为,因重型全挂车投有强制保险,原告江某两个弟弟以及江某外婆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赔偿,故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22.4万元,原告余下损失181.8万元,按照责任认定,确定由司机刘某承担30%,即54.54万元。法院确定3名原告应得到精神损害抚慰金,每位死者10000元。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重挂车车主王某、贾某共同赔偿三名原告各种物质损失共8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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