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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对酒驾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2-12-27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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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2006年1月21日,李某酒后驾驶小客车,沿宁芜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油坊桥路口附近时,措施不当,行至路左,将正常沿宁芜公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倒,造成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南京...

 

  [案情]

  2006年1月21日,李某酒后驾驶小客车,沿宁芜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油坊桥路口附近时,措施不当,行至路左,将正常沿宁芜公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倒,造成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八大队事故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小客车登记在王某名下,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三责险。

  [评析]

  酒后驾驶引发交通事故,保险合同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可予确认。案涉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已明确约定驾驶员饮酒后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那讨论的就是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该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问题。不得酒后驾车是交通法规所明令禁止的行为,作为驾驶员对此均明知。如果对此情形理赔,将滋长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公共安全,有违社会公共利益。且何为“驾驶员饮酒后使用保险车辆”也不存在含义不明或有二种以上解释的可能性。保险单(正本)的右上角已提醒投保人要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保险人在告知投保人详细阅读该条款后,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已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应当对案涉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专业性强,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生效力。这其中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在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免责条款说明义务时均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其已向投保人履行了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证据,否则保险公司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公司不承担或者免除承担责任的情况

  规范保险公司赔偿限额最主要的两部的规范性文件分别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前者由国务院制定,于2006年3月1日公布,于2006年7月1日生效。后者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已报经保监会批准的行业规则,需要由各保险公司申请适用,作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规范内容,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是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民事权利依内容为标准可以分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予以赔偿。主要包括:

  1、垫付抢救费用;

  2、死亡伤残赔偿;

  3、医疗费用赔偿;

  4、财产损失赔偿。

  其中,抢救费用、死亡伤残赔偿和医疗费用的赔偿属于对受害人的人身权利的赔偿,财产损失赔偿是对财产权利的赔偿。

  在下列情况发生时,保险公司可以主张全部或者部分的免除责任:

  1、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免除全部的赔偿责任。(条例,第二十一条)

  2、交通事故造成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条例,第三条)

  3、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保险公司免除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人身伤亡和抢救费用仍需赔偿)

  4、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保险公司免除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人身伤亡和抢救费用仍需赔偿)

  5、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免除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人身伤亡和抢救费用仍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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