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了自己的车,买主不会开车帮忙驾驶却出了事故,最终自己担责25%,这件烦心事被郑州市民王先生遇到了。昨日上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例】替买家开车出事故
郑州惠济区市民王先生要卖他的众泰5008轿车,5月初车被卫女士看中,双方签订了卖车协议。
协议约定车子卖给卫女士,过户前付定金,过户后付剩余款项,卖车前所有的手续由王先生的弟弟王某代为办理,并承诺在车辆转移前一切关于车辆的费用由王先生出,还约定6月9日一起去车辆管理所办理转让手续。
当天未能办成,卫女士不会开车,便委托王先生将车开至卫女士家,又相约11日王先生驾车接上卫女士一起去车管所挂牌。6月11日一早,王先生和卫女士办理了上牌,出车管所大门时,王先生开着车与一辆奥迪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与另一肇事司机马小五同责。
【判决】卖家担责25%
事故发生后,各种费用共计1.2万余元,全部由卫女士垫付。
事后,卫女士找到王先生要求他赔偿上述费用,王先生不想承担,卫女士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王先生赔偿自己各项损失。
“他说过卖车前所有关于车辆的费用由他负责,何况也是他开着车出的事故,他得负责。”卫女士在法庭上表示。“我是说过这话,但是车都卖给她了,已经是她的了,我就不负责了。”王先生反驳。
法院认为,王先生本应谨慎驾驶,但因其与案外人的共同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于卫女士的损失,王先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终,惠济区法院判定,被告承担25%的赔偿责任,共计1.2万余元的25%为3000余元。
【说法】受托应谨慎处理
对以上判决,王先生觉得很委屈,但该案主审法官陈亚红认为,“受托人有谨慎处理的义务”。
“车辆已经完成了交付和登记,车辆所有权已经转到卫女士名下,相关风险责任也已转移,至于之后王先生驾驶车辆出事故,则算委托关系,是在卫女士不会驾驶的情况下,委托王先生代为驾驶的委托行为。”陈亚红介绍,在委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有谨慎处理义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