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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未成年人权利保护

2012-12-26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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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近年来,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已引起很多部门的关注,
  【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未成年人权利保护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近年来,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已引起很多部门的关注,相关部门也采取了很多有力的措施,并已取得了可喜的效果。笔者作为一名法官,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存在真空,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无相关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大部分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保护,而仅有1条民事司法保护,且无原则性的民事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也未涉及;司法实践中也无较成熟的运用。

  笔者近日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A、B车相撞后又撞到走在路边的8岁女孩吕某,导致其颅骨骨折、面部大面积划伤,经法医学鉴定,构成双十级伤残,其索赔无果后,遂诉至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方法均已明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无法对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方法均进行变通。运用到上述案件中,因原告的身份是学生、未成年人同时也是无业者,故有关原告的误工费就无法得到支持;对护理费、营养费等也只能按照最高院的解释结合当地收入标准确定,即对未成年人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反而少于成年人,这明显不利于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笔者拟从下面几个项目具体分析:

  1、误工费。纵观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一般而言,除医疗费,残疾、死亡赔偿金外,误工费属于赔偿金额较高的项目,误工时间大多在3--6个月,而平均每天误工费标准大约在25元(各地标准不同)。这样算下来,误工费在2250元?4500元。在司法实践中,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即使受害人无工作,也按照当地人均总收收入的平均值计算。但,对于未成年人却一般不计算误工费,理由是未成年人无工作,无收入,也就无误工费可言。这理由听起来似乎有道理,而且多年来的实践也是这样运作的,但笔者认为这对于未成年人来讲是不公平的。大部分发生交通事故的未成年人还有另外一个身份学生或即将是学生,从经济角度讲,学生是经济积累的准备阶段,虽然现在是消费者,但如耽搁几个月,就可能耽搁一个学期,从而导致留级重学的结果,毫无疑问,这为其将来的经济发展安置了一块大绊脚石、也为其父母增加了重新学习的费用负担。笔者称该费用为误学费,具体指由于耽误学习,需要聘请家教予以辅导的费用或重新学习新增加的费用。建议误学费的计算可以参照误学时数和当地普通家教行情予以估算。

  2、营养费。对成年人的营养费一般固定的标准结合营养时间计算,但对于未成年人,这样计算是不公平的。未成年人正是长身体的黄金阶段,他们所需的营养应该远高与成年人。建议对成年人的营养费在成年人营养费的基础之上设立一定比例的增幅。

  3、护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规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一般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没有固定收入的护理人员都规定固定的标准计算护理费用,对护理人员也是参照伤残等级确定人数。但从事实上分析,对未成年人的护理却不能这样,因为,许多年龄较小的未成年人仅仅1个人护理是不够的,成年人往往比未成年人更能承受身体上的痛苦,许多小孩在医院又哭又闹,况且事实上,小孩受伤,大部分父母均陪在身边,特别是刚入院的几天。因此,建议未成年人的护理人数可参照年龄、伤情等从宽确定。

  4、精神损害。同样的伤残对于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精神损害应该是不同的。或许,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段时间,未成年人并不清楚具体伤害,但是,一旦他们稍微懂事以后,他们将要承受比成年人更长、更多的精神打击。因此,建议对未成年人的精神损害数额应建立在具体伤情、年龄等因素基础之上;或在成年人的精神损害数额基础之上设立一定比例的增幅。

  5、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根据伤残等级乘以固定的标准(各地标准不同)确定。现行的伤残评定标准在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有了进步,但是着眼于未成年人权益的充分保护,现行标准中仍有不少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伤残等级的划分依据是受伤人员生活、工作、社会交往等能力的丧失程度。但这主要是针对成年人来讲的,不适用于未成年人。因为未成年人尚未具备或完全具备这些能力,所以也就无所谓丧失的程度了。损伤的发生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他们获得这些能力或造成他们永久性的不能获得这些能力。因此,这个等级的划分对未成年人来说是欠公平欠合理的。二是该标准未考虑损伤对未成年人心理、精神状态的影响。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差,身体的残疾较成年人更容易产生自卑心理,有可能造成他们今后生活空虚、被动、消极、冷漠、无为。因此,对未成年人的伤残评定应增加独立的条款以区别于成年人的伤残评定。

  总之,针对目前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欠缺,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完善已有的解释,并充分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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