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厅 鄂公通〔2009〕11号 关于发布2009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公安局、人民法院、统计局、调查队: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予以发布。 本标准自2009年5月1日开始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标准 通知抄送: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增发:各市、州、县公安局交警支、大队,高管支、大队 (存档3份 共印700份)湖北省公安厅办公室 2009年4月21日印发 赵 飞 签发:张传读 核稿:鲁銮昌 承办:朱晓江 毛凤藻 范传强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二OO九年度) 序号项 目标准(元)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13153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4656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9478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年)36533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195974全社会分行业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农、林、牧、渔业10948采矿业19585制造业17177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7228建筑业17049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21711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0387批发和零售业14757住宿和餐饮业12409金融业36292房地产业2127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8051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31011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6182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4260教育2250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2438文艺、体育和娱乐业20533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7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