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所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赔偿协议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等情形,那么该赔偿协议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或者其他情况的无效合同便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那么交通事故协议书怎么写呢?
甲方:
乙方:
对于×年×月×日发生的交通事故,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写明赔偿金额。
2、写明损失赔偿包括的内容,如: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3、写明费用支付时间。
4、写明此次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支付费用后,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主张任何权利。
5、写明: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6、写明:费用赔偿后,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另一方应积极配合和保险公司的工作,如果因不配合造成不能向保险公司理赔,应当返还应当由保险公司理赔的金额。
7、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8、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1、交通事故确实造成当事人的人身伤害,如果当事人对肇事者达成的“私了”协议的内容存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2、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达成的所谓的“私了”协议,不属于人民调解的性质,也不是诉讼程序中的调解,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如果当事人反悔或已经履行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会依法受理。但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的,其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因履行终了而消灭,如无特殊理由,人民法院受理后将驳回其诉讼请求。
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私了”后又反悔的情况有三种:
一是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达成协议后又出现新的损失而后悔;
二是达成协议后一方立马就反悔;
三是达成协议后一方迟迟不履行协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推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即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或者没有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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