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海口首例行人横穿马路被撞案一审有了结果。法院认为,尽管交警认定行人负主要责任,但司机没有刹车避让,且驾驶不合格车辆,造成行人重伤身残,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一审查明,2004年5月22日下午2点10分左右,小学生小伟自北向南横过机动车道,被董某驾驶的小轿车撞伤。当时,是车主叶女士雇董某开车。
经交警认定,小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董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8月24日,经海南省人民医院鉴定:小伟的伤残等级为二级。
经过法院调查,董某自己承认并且处理事故的交警也认定,事故时因为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刹车),且所驾驶车辆不合格,导致令小伟重伤身残的重大事故发生。
据此,法院认为,不能因小伟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因而减轻董某的赔偿责任;由于肇事车没有购买第三者责任事故强制保险,因此董某应对造成小伟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作为雇主的叶女士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近日,美兰区法院一审判决董某赔偿小伟197502.68元,叶女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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