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9日,邱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在县城行驶至一人行横道处时,未减速让行人先行,反而加速与行人抢道将行人肖某撞倒,致肖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邱某对该交通事故负完全责任。肖某受伤后,住院治疗22天,经司法鉴定为伤残10级,其经济损失经核定为3.3万元。后邱某拒绝赔偿,肖福某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邱某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在遇人行横道时不减速避让行人,反而加速与行人抢道,造成在人行道上将原告撞伤的交通事故。因此,邱某负该事故的完全责任,应对肖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肖某起诉要求邱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邱某赔偿原告肖某经济损失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