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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法院:无名氏交通事故赔偿案

2013-05-30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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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交警代无名氏签订赔偿协议,保险公司拒赔偿败诉2009年2月4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理赔案作出判决,不想,这一判决又开司法审判先河,估计争议不断。山东人杨化志在南京一家旅游公司当驾驶员,2006年4月,他的车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交警代无名氏签订赔偿协议,保险公司拒赔偿败诉

  2009年2月4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理赔案作出判决,不想,这一判决又开司法审判先河,估计争议不断。

  山东人杨某在南京一家旅游公司当驾驶员,2006年4月,他的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营业总部投保了一份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

  2007年3月11日19时左右,杨先生驾驶该苏A5****大客车返宁途中,路过国道327线山东临沂河东区重沟镇新集子加油站东约100米处,不慎将一过马路行人(经多方查找无法确认身份,被认定为无名氏)撞死,临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河东分队于2007年3月25日发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

  经杨某申请,临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并调解达成协议,交通管理部门于2008年1月17日发出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确定,杨某承担事故70%赔偿责任,无名氏承担30%,杨某赔偿无名氏合法继承人85775.2元,项目有:死亡赔偿金61152元(按当地农村户籍标准),丧葬费7981.4元,精神抚慰金3500元,抢救费12287.8元,尸检费560元,清障费294元。协议后杨某借款支付了上述款项。当然,无名氏的继承人没有出现,协议及款项都是交通管理部门代签代收的。

  杨某回头向某保险公司理赔却碰了壁,对方认为交管部门无权代表无名氏继承人签订调解协议并保管赔偿款。理应等无名氏继承人出现后自行主张相关权利。

  后,杨某将某保险公司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院经二次开庭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64条1款,《保险法》24条1款,26条,42条,50条及有关司法解释,当庭作出支持杨某诉讼请求的判决(由某保险公司赔付杨某车辆维修费、施救费、丧葬费、抢救费、尸检费及死亡赔偿金86026.2元.扣除预先赔付的10000元、本次事故绝对免陪额500元,实应付75526.2元)。法院认为,该款项保管在交管部门手中,如无名氏继承人不出现,此款可以转为救助基金,这比款项放在保险公司具有更积极的社会意义,故判杨某胜诉。

  当然,这只是一审诉讼,最终结局如何,还有待时日!毕竟,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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