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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的车辆保险过期 发生事故谁埋单

2015-12-15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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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侵权责任法》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昨天,鄞州市民俞师傅来到东吴交警中队,他想咨询一个问题:如果借出去的车辆年检和保险都已过期,这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话,该由谁来赔偿?车主会不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来,俞师傅有一辆2009年购买的大众捷达轿车,平时很少开。上个月,好朋友傅某提出要借俞师傅的车开一段时间,碍于情面,俞师傅把车钥匙交给了他,并嘱咐他谨慎驾驶。结果,担心的事还是发生了,傅某在12月11日19时20分左右,在鄞州区东吴镇同心路西村附近驾车将行人单某撞成右小腿骨折。民警现场勘查后认定,傅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同时发现这辆大众捷达车辆年检和交强险都已过期。由于车不经常用,所以俞师傅出借时忘了年检和交强险日期已过期。让俞师傅郁闷的是傅某家庭条件不是很好,很有可能拿不出多少钱进行事故赔偿,所以他特地来咨询这种情况下,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车主需不需要负连带责任

  民警向俞师傅解释,对于出借、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就已投保交强险而言的。由于交强险为法定保险和强制保险,因此,如果未投保交强险或者交强险已经过期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在相当于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起交通事故中,俞师傅车辆的交强险已经过期没有续保,使受害人单某丧失了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权利。对此,本属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理赔的部分,应由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俞师傅来赔偿。如果单某应当获得的赔偿数额超过了交强险责任限额,超过部分则由借用人傅某负责赔偿。

  俞师傅为粗心出借过保车辆后悔不已,考虑到朋友家庭条件差,他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傅某驾驶年检和保险过期的车辆,交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车辆逾期未年检的交通违法行为扣3分,罚款200元,保险过期按照交强险金额的2倍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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