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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跳车身亡谁担责

2015-12-10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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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韦某驾驶载货三轮车从事客运服务,存在安全隐患。

  2013年7月20日中午12点,73岁的陆某搭乘路边的“三马车”从三都回里高,车辆行驶途中,由于风大,陆某的帽子被风吹落到车外,为了捡拾帽子,陆某在车辆行驶的状态下跳车,当场死亡。交警认定陆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三马车”司机韦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3年12月30日,陆某亲属向柳江县法院起诉,请求韦某和“三马车”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11万余元,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万元,并优先赔偿5万元精神抚慰金,不足部分由韦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364.4元。

  韦某对原告诉请没有异议,但保险公司认为肇事车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且死者陆某不属于车外第三人,因此,原告的赔偿请求并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韦某驾驶载货三轮车从事客运服务,存在安全隐患。陆某作为车上乘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跳车捡拾帽子摔倒造成当场死亡的后果,陆某应自行承担70%的责任,韦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陆某是车上乘客,且在行驶状态下跳车,在跳车后也没有与“三马车”发成二次接触,因此,陆某仍属于车上人员,并未转化为事故第三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保险公司不需要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法院确认73岁陆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为,死亡赔偿金4.2万余元,丧葬费1.8万余元,两项共计6万余元,由陆某自行承担70%,韦某承担30%即1.8万余元。精神抚慰金酌定2万元,由韦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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