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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搭免费车来郑办事出车祸 赔偿问题引纠纷

2015-08-25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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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由于双方车主均已投保,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偿义务。另一事故车辆的车主王先生所投的保险也具有同等效力。

  2015年5月13日,吕先生、兰女士免费搭乘徐先生驾驶的小型客车从西华来郑州办事。车行驶到西三环的一个十字路口时,徐先生与张先生的车发生了碰撞,吕先生、兰女士在事故中受伤。

  事后,徐先生给了吕某、兰某两人各5000元作为补偿,但两人都觉得这点钱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中,双方驾驶员负同等责任,乘客不承担责任。

  此外,徐先生是事故车辆的车主,但张先生当天开的却是王先生的车。徐先生、王先生都为爱车买有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险。

  吕先生认为自己很无辜,他在这次事故中受到如此大的伤害,事故双方却在相互推诿,不积极协商解决问题。于是,吕先生决定寻求法律帮助。

  乘客无过错,双方车辆驾驶员均须担责

  河南赵律师说,在本案中,由于徐先生和张先生的过错,直接造成两名乘客不同程度的损伤,依据《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乘客在本次事故中并不存在过错,也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而徐先生和张先生的违规驾驶行为对乘车人造成损害,两人应负同等责任。虽然王先生才是肇事车辆的车主,但是由于其出借车辆给张先生时并不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本次事故中,王先生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由于徐先生在事故发生后已经补偿给两名乘车人共10000元,吕某、兰某在主张损失赔偿时,应当扣除已经得到的部分。

  保险公司应当先行赔偿乘车人的损失

  由于双方车主均已投保,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偿义务。另一事故车辆的车主王先生所投的保险也具有同等效力。

  在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吕先生、兰女士在徐先生车内,并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人”,两人不能向徐先生投保的公司索赔,但可以向王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出租或出借等情形中,即使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个人,只要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均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虽然在本案中王先生不是事故车辆的实际驾驶人,但是不影响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王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

  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按照各自过错比例承担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若交强险公司进行赔偿后,仍不能弥补所有损失的,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按照各自过错比例,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如果仍有不足,则需要徐先生和张先生各自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徐先生和张先生双方对不足部分,应当各承担一半责任。

  最后,就乘车人在交通事故中的维权问题,赵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当事故发生时,乘车人应当首先查明所乘车辆是否投有司乘人员险(俗称司机、乘客座位险),如果有的话,可以先就乘客座位险索赔。在乘客无过错、司机有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乘车人的损失。

  如果乘坐车辆未购买司乘人员险,乘车人应查看该车辆及对方车辆所购买的其他保险,依据事故责任,结合保险情况主张损失赔偿。

  如果双方车辆均未购买保险,而乘客伤情较重,则应当尽快就双方车辆申请保全,再依据双方的事故责任,主张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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