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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人“好意同乘”出事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26 11:16
导读: 【基本案情】2007年4月27日,原告甲找到医师被告乙,要乙去乡下为其母亲检查眼病,乙答应并提出自己开车去。28日,乙带上两名医师和仪器驾驶小轿车前往甲母亲处,甲同车前往。返回途中,遇丙(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相向行驶,相会时二车碰撞,乙为避免翻车而撞上路灯

      【基本案情】

      2007年4月27日,原告甲找到医师被告乙,要乙去乡下为其母亲检查眼病,乙答应并提出自己开车去。28日,乙带上两名医师和仪器驾驶小轿车前往甲母亲处,甲同车前往。返回途中,遇丙(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相向行驶,相会时二车碰撞,乙为避免翻车而撞上路灯杆,该事故造成丙死亡,甲、乙均不同程度受伤。甲花去医药费等各项费用3.3万元,遂起诉要求乙偿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合计3.8万元的70%。

      原告甲认为,此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乙负主要事故责任,因此乙应赔偿给甲造成的损失。被告乙认为,此次事故中自己虽受伤,但还是积极抢救了受伤人员包括乙。这次事故乙虽有责任,但是为甲母亲看病过程中发生的,甲的诉讼请求是不合情合理的,要求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被告乙补偿原告甲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的20%即0.66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被告乙是应甲请求前往甲母亲家为其母亲检查眼睛,检查完后乙驾驶车辆返回时经乙同意,甲搭乘乙车辆返回,甲并未支付任何费用,是一种好意同乘。对于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虽然同乘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但由于运行人搭乘同乘人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是一种无偿行为,为鼓励助人为乐的行为,不能要求运行人承担与一般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较高的赔偿责任,同乘人应自担部分风险,而且对于好意同乘只补偿同乘人的直接物质损失,不包括间接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乙是应甲请求去为甲母亲检查眼病返回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而且是乙为避免造成同乘人更大的损害的情况下而致伤甲,因此乙应承担较低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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