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7日,家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的谷某驾驶一重型半挂货车沿204国道在日照市岚山区行驶时,与王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后谷某报警,王某却在交警部门赶赴现场前,弃车逃离现场。同年5月20日,王某来到岚山区交警部门要求做笔录,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谷某赔偿其各项损失150 000元。
被告谷某诉称,该事故系原告酒后驾车所致,应由原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驾驶车辆相撞,事实清楚,予以确认。原告称事故发生后,其为了到医院治疗才离开现场,但经调查,原告并没有到医院治疗,也没有受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报警且自身并没有受伤的情况下,弃车逃离事故现场,致使交警部门到达现场后无法准确了解事故的全部经过,也无法对原告饮酒的状况进行测试、鉴定,可以推定原告系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因此,原告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