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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责任难判 法官释疑化解纠纷

2014-09-09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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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李某以与被告方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涟源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发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书。至此,一起无法审查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案,通过法官宣判时的释疑,终于圆满调解成功。2013年8月的一天,李某驾...

  原告李某以与被告方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涟源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发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书。至此,一起无法审查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案,通过法官宣判时的释疑,终于圆满调解成功。

  2013年8月的一天,李某驾驶摩托车在涟源市荷塘镇某村拐弯地段时,与相对方向驶来的颜某驾驶的货车相撞,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倒地后向前滑行数米,导致李某左小指离断、左掌骨骨折。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娄底市中心医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而颜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保护事故现场即开车离开。

  事后,李某家属向交警报案,但因事故现场已破坏、事故地段无监控等原因无法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在经过简单调查取证后,交警向双方当事人出具了双方均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证明》。颜某在医院为李某支付了1000元医疗费后,以在本次事故中未与李某相撞,无肇事责任为由,拒绝再为李某支付任何费用。

  无奈之下,李某将颜某告上法院。法院多次作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但被告颜某均以无责任为由拒绝赔偿。经承办人多次到事故现场勘查、调查走访后,开庭审理认定被告颜某至少应负事故次要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颜某驾驶的车辆未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原告的损失28000元未超过交强险的限额,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按100%的比例予以赔偿。

  宣判时,被告颜某当即向法官提出要求法官释疑,经法官对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释理说明,颜某在仔细倾听理解后,当即表示愿意调解,愿意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继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4000元,并当即兑现。被告的该行为取得了原告的谅解,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因本次交通事故追究颜某责任,这起交通事故案终于圆满调解成功。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只要有责任,不管责任大小,则投保义务人(即车主),首先要在交强险的医疗费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 2000元内,对受害第三者的相关损失予以赔偿,余下不足的部分再按责任予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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