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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下班去吃饭遇车祸算不算工伤? 法院判定算

2015-07-20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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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璧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接到工伤认定通知书时,公司不服,起诉到璧山区人民法院,法院也认定龚某工伤成立。

  晚上下班去吃饭的路上遇车祸算不算工伤?法院判决:算。20日,媒体从重庆市总工会了解到,这个案件的当事人不仅拿到了肇事司机的赔偿,还拿到了单位赔付的20多万元。

  晚上下班去吃饭遇车祸

  铜梁人龚某在主城区某企业打工,她住公司宿舍,经常在公司食堂吃饭。2013年5月15日20时下班后,龚某和同事径直走出公司大门,横穿马路到对面的餐馆就餐。就在她横穿马路时,意外发生了,她被一辆小汽车撞伤,昏迷了近两个月。

  看到受伤的女儿,龚某的父亲聘请律师,一方面起诉肇事司机,一方面申请认定女儿为工伤。

  公司认为这并不是工伤

  下了班去吃饭遇上车祸怎么算工伤?对于龚父的申请,公司觉得有些勉强。

  “公司认为龚某正常的上下班途径,应当是车间与宿舍之间,加之公司配有食堂和小卖部,龚某不需要走出公司大门就餐,并且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晚上8点过,不属于正常就餐时间。”接受此案的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刘某律师介绍称,“因为公司的马路对面还有夜市,也有可能是逛街,公司认为这应该不属于正常的上下班时间。”

  公司不认为是工伤,龚某的父亲不服气,向璧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

  社保部门和法院认定是工伤

  璧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接到工伤认定通知书时,公司不服,起诉到璧山区人民法院,法院也认定龚某工伤成立。

  即便如此,公司方面还是想不通,不是上班时间受的伤,非要来认定工伤,这是不是太狠了点。

  公司又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让这家公司没想到的是,市一中院依然认定龚某工伤成立。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上下班途中’应当结合合理路线、合理时间作理解。合理下班路线通常指从单位到居住地或第一目的地之间相对合理的路线。本案中,龚某在晚上加班后下班离开公司,改变了通常的下班路线,不影响其‘合理性’,劳动者有选择外出或者外出就餐的人身自由,对公司是否有食堂以及龚某下班后离开公司是否去吃饭,与本案没有关联,应当认定为工伤。”刘某律师说,“还有一点就是,因为车祸事故发生在20:05左右,而公司下班时间是20点,这离下班时间相当近,也是法院认定的依据之一。”

  由于该公司没有购买社保,“二十多万的赔付,全由公司拿钱。”同时,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更改相关条款后,龚某同时起诉了肇事司机并获得了赔偿。“之前是如果认定了工伤,工伤赔偿的款荐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时,才可起诉肇事司机。或者只能起诉肇事司机,不能申请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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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午下班外出吃饭猝死工伤

  周某是沙坪坝某厂里的职工,中午在外出吃饭的途中猝死,也被认定为工伤。“公司也是不服,因为公司认为其是在吃饭途中,并非工作时间而是在中间的休息时间,所以不应算工伤。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4条,时间合理延长,加之其吃饭后下午还要返回工作岗位。”刘某律师介绍。

  加班时间上网猝死算不算工伤

  不满20岁的刘某下午4:30下班后,被老板要求,“让他等到下午6:30接了货才下班。”从4:30到6:30,中途还有两个小时,为了打发无聊的时间,刘某走进网吧上网,结果在上网过程中猝死。“现在这个案件的争议就在于上网时间算不算合理延长,毕竟刘某在上了网之后还要继续上班。”刘某律师说,这一案件还在等待法院的宣判。

  开摩托车上班遇车祸死亡工伤

  40岁的金某开摩托车上班,上班途中由于行人横穿马路,为避行人,金某连车带人撞上了路边的绿化带,金某当场死亡。由于该路段没有监控,也没有目击证人,交警出具的证明也只描述了事故,并没有划定责任。“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交通事故当中,当事人没有主要责任才可认定为工伤。但由于责任没有划分,所以案件就有了争议。但最后还是按照看不出来他(金某)的主要责任,从而反推认定其没主要责任,加之用人单位无法举证其不是工伤,最后就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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