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伤残鉴定需要待伤情基本稳定后,才可以做。伤情未稳定的,无法做伤残鉴定。
如果劳动者已经认定为工伤事故的,在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工伤职工、工伤职工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应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工伤职工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鉴定。因此,个人和用人单位都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进行工伤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
如果未被认定为工伤事故的,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接受鉴定申请。此时受害者个人可以单方面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这里的鉴定就不是工伤鉴定了。法律不禁止人身损害受害者单方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但是,个人单方面委托进行的鉴定,在诉讼中,可能因为对方当事人有足够证据反驳而重新鉴定。因此,建议与对方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能协商一致的,请求人民法院指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继出台,使得这一问题在法律的层面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同时,随着立法活动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实务界人士,开始关心、关注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中深层次的问题-伤残程度的评定问题。大量的审判事实表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司法鉴定问题-包括鉴定标准及技术手段等问题,尤其是其中的伤残评定标准问题,因种类繁多、科学性、可操作性等方面的差异,制约、影响着司法鉴定结果的公正与客观。进而某种程度地妨碍、制约着司法的统一与威严。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综上所述,我们是不可以提前取得伤残鉴定报告的,因为在很多时候,是要等待伤势基本稳定后才可以做伤残鉴定报告的。以上便是找法网编辑为您整理的伤残鉴定可以提前做吗的相关内容。如果有其他的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