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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撞死人后逃逸 5年后状告公安局违法扣车

2012-12-26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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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交通肇事司机驾车逃逸,公安局经侦查后扣押了肇事车辆;五年后,肇事司机状告公安局要求赔偿扣押车辆5年期间的经济损失。近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公安行政强制扣押及行政赔偿案进行宣判,裁定驳回了原告张顺利请求确认汝南县公安局强制扣押肇事车辆行为违法、

 

  交通肇事司机驾车逃逸,公安局经侦查后扣押了肇事车辆;五年后,肇事司机状告公安局要求赔偿扣押车辆5年期间的经济损失。近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公安行政强制扣押及行政赔偿案进行宣判,裁定驳回了原告张某请求确认汝南县公安局强制扣押肇事车辆行为违法、赔偿其经济损失4万元的起诉。

  2002年1月30日下午,张某驾驶一辆昌河面包车行驶在汝南县板店乡至三门闸县乡间的公路上,张在超车时将一相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行人当场撞死。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逸。同日,汝南县公安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后查找到肇事车辆并给予扣押,认定张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次日,汝南县公安局以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并制作《汝南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将肇事车辆转为刑事侦查中的物品予以扣押。四年后,张某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法院以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汝南县公局扣押肇事车辆,是其职权范围内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张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立案侦查,汝南县公安局将肇事车辆作为刑事侦查中的物品予以扣押,是行使刑事诉讼法授权而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张某诉求确认汝南县公安局强制扣押肇事车辆行为违法,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对其起诉应依法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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