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称,2007年6月8日,在门头沟区109国道103公里处,石某雇佣的司机高某驾驶石某的大货车违法超车,将其乘坐的小轿车前部撞坏,致使其面部撞伤,经治疗后留下面部外伤性瘢痕,左手中指外伤性瘢痕,局部功能受限。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交通部门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孙某的伤情经鉴定,虽不够成伤残评定标准,但需要整容费用。因二被告拒绝赔偿整容费和精神损失费,故其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整容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7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