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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民撞死3人逃逸毁证被判5年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26 13:42
导读: 河南省荥阳市城关乡三十里铺村农民郭培仁在交通肇事后,不但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反而驾车逃逸。为了逃避罪责,他还连夜对肇事车辆进行修理,更换受损部件,毁灭证据。日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郭培仁有期徒刑5年。2005年

 

  河南省荥阳市城关乡三十里铺村农民郭培仁在交通肇事后,不但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反而驾车逃逸。为了逃避罪责,他还连夜对肇事车辆进行修理,更换受损部件,毁灭证据。日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郭培仁有期徒刑5年。

  2005年10月31日19时40分许,郭培仁驾驶豫A44478号东风货车沿郑州市郑上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须水立交桥西桥口处时,与在此处步行横过马路的李某、贾某、郭某相撞,致李某、贾某当场死亡,郭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发生事故后,郭培仁驾车逃逸。为了逃避罪责,他连夜对肇事车辆进行修理,更换受损部件,毁灭证据,将左前大灯芯、左前门小灯换成了新的。

  2005年11月3日,郭培仁到公安机关投案。11月18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认定:郭培仁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未立即抢救受伤人员;驾车逃逸,毁灭证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项、第2项之规定,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某、贾某、郭某无责任。事发后,被告人的家属已经支付给三被害方经济损失共计2.4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培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亦较好,故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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