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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刹车致乘客摔掉牙 公交公司被判赔偿

2012-12-26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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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娄女士起诉称,2008年11月25日下午1点左右,她在刘家窑乘坐被告公交公司所属的公交车,公交车行驶途中,因该车司机王某猛踩刹车导致她摔伤,后去医院治疗。娄女士认为王某作为司机对她造成了直接伤害,公交公司作为该公交车的所有者及经营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

 

  娄女士起诉称,2008年11月25日下午1点左右,她在刘家窑乘坐被告公交公司所属的公交车,公交车行驶途中,因该车司机王某猛踩刹车导致她摔伤,后去医院治疗。娄女士认为王某作为司机对她造成了直接伤害,公交公司作为该公交车的所有者及经营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娄女士将其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治疗费7273.48元、交通费300元。

  “我刹车也是为了避让,事发第二天,她才找到我们,我们带她去医院,医生说没什么事。她管我们要1万元,我们没给,半个月后她又管我们要牙钱,我不认可他的诉讼请求”,法庭审理过程中,王某辩称。

  本案第二被告公交公司称,王某没有主观故意,公车上乘客多,工作量大,避免不了踩急刹车。王某也为娄女士自掏腰包出了医药费,诊断结果仅为外伤。牙钱的事是娄女士后来提的,当时,售票员看见娄女士摔地板上,并没有磕牙,因此不同意娄女士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娄女士出具了12月15日公交公司的司机王某为她出具字条一张,写明:我把娄女士的五颗牙拿去(因我开车给她摔掉的)。娄女士称当日其所镶的牙齿被摔掉,她治疗牙齿共支出费用7273.4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娄女士称当日其所镶的牙齿被摔掉,并就此提交王某的字条,二被告虽对此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相应反证,故对娄女士主张的该项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王某系公交公司的司机,其驾驶车辆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行为的后果应由公交公司承担;据此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娄女士医疗费4000元、交通费100元,驳回娄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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