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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摔伤咋赔偿

2012-12-26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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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张某与刘某、李某、林某均不满十周岁。他们周末聚在楼下大院里分两组玩游戏,相互追逐打闹。张某背着林某在前面跑,刘某背着李某紧跟在后面跑。但是张某背着林某不小心摔倒了,林某跌趴在张某的身上。随后,刘某背着李某也跌倒在张某身上,造成张某左胳膊受伤。经诊断

  张某与刘某、李某、林某均不满十周岁。

  他们周末聚在楼下大院里分两组玩游戏,相互追逐打闹。张某背着林某在前面跑,刘某背着李某紧跟在后面跑。但是张某背着林某不小心摔倒了,林某跌趴在张某的身上。随后,刘某背着李某也跌倒在张某身上,造成张某左胳膊受伤。经诊断为左胳膊骨折,住院共花去医疗费四千多元,出院后据医嘱两次去医院复查支出检查费二百多元。

  张某父母将刘某、李某、林某告上法庭,要求其他三位参与玩游戏的学生及其监护人共同赔偿损失共计七千余元。【法律评析】

  张某所受伤害是在与刘某、李某、林某玩游戏时发生的,此时刘某、李某、林某没有伤害张某的故意,但没有伤害故意是否就意味着不承担责任呢?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中虽然刘某、李某、林某均没有伤害张某的故意并且他们对这样的事情发生毫无意识也毫无准备;但是发生了张某摔伤胳膊的事实,张某为此搭上健康,花了不少医药费是事实,如果因为与张某一起游戏的刘某、李某、林某均无故意而导致张某得不到任何赔偿对张某而言更是不公平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此种情况下应根据实际情况,由他们四人分担损失。由于原告张某和被告刘某、李某、林某均系未成年人,其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所以刘某、李某、林某的家长应负担一定的医药费,一起分担张某一家遭受的损失。

  四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玩游戏,结果导致其中一位在游戏中摔伤。原告的受伤与其他三位学生参与游戏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所以他们分摊损失是合理的。公平分担损失的情况包括: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损害。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本案中的刘某、李某、林某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造成了张某胳膊骨折这一损害。除了小孩子之外,精神病人由于他们神志不清也处于无意识状态,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后果,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所以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意味着行为人不能进行有目的、有意识的民事活动,因此不能认为他们的行为有过错。当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仍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监护人分担损失。第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比如:汽车司机突发心脏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司机分担损失。第三,具体加害人不明,由可能加害的人分担损失。比如前一段时间出现一楼上突然掉下烟灰缸砸伤过路行人的案例,在无法查清真正的侵权人的情况下,出于公平原则为了减轻受害人损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所有楼上可能侵权的人(参考楼层高度及有无证据证明事发当日家中无人等情况)对受害人分摊补偿损失。第四,因意外情况造成损害,如某人遇见多年不见的老同学,亲热的用拳头在老同学胸部轻打了一下,但因老同学有心脏病(而某人并不知老同学有心脏病),此轻打引发了老同学心脏病发作而死亡的结果。第五,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比如某人主动帮被狗追逐的同学躲避却被狗咬了,这位被帮助的同学也要分担这位好心人的损失。

  结合本案,原告受伤是因为与被告刘某、李某、林某游戏的过程中摔倒所致。因该四位均不满十周岁,他们对危险游戏可能引发的后果缺乏足够的认识。受害人张某和刘某、李某、林某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所以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几方分担损失。《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张某和被告刘某、李某、林某均系未成年人,其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张某的损害由刘某、李某、林某的监护人分别赔偿是于法有据的。【律师点评】

  随着社会相关制度的实行及人们意识的不断转变,越来越多的独生子女家庭出现,这样的家庭会更注重子女的保护。随着假期的到来,孩子自由玩耍的时间就更多了,这就更要求孩子的家长更能尽到监护的责任,防止损害的发生。但小孩子顽皮是天性,假期玩耍打闹受伤在所难免。作为受害者,值得同情,但是如果对方对损害的发生也没有过错,那么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共同分担损失。【法律小知识】

  在我国对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年龄因素与意识因素分为三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6至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来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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