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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车丧命

2012-12-26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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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这是一起由无证人员驾驶运材汽车在自营林区运材公路上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此车既超载,又违章搭人。由于主车驾驶员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规定,而企业管理人员既没有坚决制止违章人员的违章行为也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告,使隐患变


这是一起由无证人员驾驶运材汽车在自营林区运材公路上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此车既超载,又违章搭人。由于主车驾驶员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规定,而企业管理人员既没有坚决制止违章人员的违章行为也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告,使隐患变成事故,造成人死亡,2人轻伤,车辆报废,经济损失6万余元。

1事故经过

冬节将至,川西南林区的气候乍暖还寒,天气忽冷忽热,令人难以预料。1998年11月2日,天不亮就下着小雨,山峦中飘着浓雾。这时,雷波林业局汽车队驾驶员田某某驾驶自编23号东风型大货车,从新市镇贮木场出发,到214林场402工段装运原木。8:00时许就到了工段。停车后,田在皮某某家门口,一边喝开水,一边了解各装车点去了多少车。这时,工段木材检验员黎某某穿一双拖鞋来到田的车旁。田问黎:“你还没有进去?”黎答:“没有。你等一下,我回去换双鞋子。”黎换了鞋子出来,走到停车处,就直接上车,准备启动汽车,将车开去装运木材(黎曾不止一次驾田的车去山场装运木材)。当时,田不但未制止黎,且淡淡地对黎说:“我身体有些不好,就不去了,注意点。”便擅自将车交给黎驾驶,田则去工段室内休息。待中午时,已是雨过天晴艳阳天。此时,车已装捆完毕,实载原木7.217立方米(硬杂木)。在返回工段时,仍然是黎驾驶汽车,而乘坐在他旁边的是林场木材检验组长郭某。山场装车点距工段仅6km,没费多大功夫便到了。等待田饭足肚饱后,他上车就直接坐在驾驶室右边,仍继续让黎驾驶。行驶在27km+500m处给汽车加水时,有养路民工招呼搭车,田又默许民工4人搭乘在原重车上,仅对民工打招呼:“抓稳点。”14:30时,当汽车行驶在25km+500m时,在连续弯道处,因黎驾驶技术不熟,操作失误,车辆驶到公路有效路面外导致翻车。造成黎及3民工当场死亡,郭和田轻伤。

2事故原因

事故现场位于罗(山溪)大(院子)自营林区运材公路25km+500m处,属林区三级泥石公路。该段路面宽5m,有效路面3.7m,纵坡1%,此车驶出有效路面1.1m仍继续前行11m,翻于垂直高度40m、自然坡度60度的河沟内。

基本原因 黎身为企业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但他经常擅自代驾驶员驾车装运木材,不顾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安全,法律意识淡薄,无视交通法规,严重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的规定。他目无法纪,胆大妄为,非法驾车,是导致和构成此事故的实体。

根本原因 主车驾驶员田擅自多次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黎驾驶,其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淡薄,无视车辆管理及交通法规,严重违反《条例》第二十六条三款“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的规定。田的违反法规行为是此事故的主导因素。

间接原因 郭是木材检验组长。此事故发生隐患时,他是第一现场人。身为企业管理人员,对违章行为麻木不仁,亲眼目睹已经出现的严重违章,既不坚决制止,又不向有关部门报告,反而随车同行,让其事故隐患蔓延,因他的失职行为,引起重大事故发生。

直接原因 事故单位曾经发生的违章事故怵目惊心,而个别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对劳动安全法规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贯彻、检查、督促不力、安全教育力度不够,没有用本局发生的事故作为“活”教材教育职工。如1968年1月1日,郭某某违章搭人,不仅驾驶室超员,而且左右车门踏板上各站1人,重车货厢上坐5人,因车速失控翻车,死亡5人,重伤2人,轻伤1人;1976年5月10日,马某在新市镇运河沙,违章搭载5人,在途中会车时翻车,致重伤3人,轻伤1人;1980年7月19日,唐某某驾吊车违章搭人,乘车者站、坐在吊车转台上,因车速快翻车,死亡3人,重伤2人,轻伤6人;1995年9月7日,党某在原木重车上搭载2人,驾驶室坐5人,因视线不良及阻碍驾驶操作翻车,死亡3人,轻伤3人。以上案例说明,违章驾驶,相沿成习,时至今日,都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此事故决非偶然。

3事故处理

根据雷波林业局《11.2重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经主管部门对事故原因、性质、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最近凉山州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凉安委[1999]8号文件作了批复。

一、同意《报告》中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性质的认定。此次事故是由于黎严重违反《条例》规定而导致的人为责任事故。

二、同意《报告》中提出的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1.黎应负事故直接责任。本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因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2.主车驾驶员田是事故主要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国发[1982]59号文件,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和雷林安[1997]60号文件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不许驾驶员将车交非驾驶员驾驶,造成事故者,由责任者承担全部经济损失,造成人身伤亡的,按非因工处理(包括驾车的非驾驶员)”的规定。由雷波林业局给予行政留用察看二年处分;赔偿车辆直接经济损失3.6万元;另处罚款1000元;由发证机关吊销驾驶证。

3.郭负有不可推卸的一定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并罚款300元,撤销木材检验组长职务,不再任企业管理人员。

4.此次事故中负有一定管理责任和间接责任者共8人,应向上级写书面检查,由企业通报批评,并处100元至600元不等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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