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全国部分省市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一、河北省2009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根据河北省统计局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3441.1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达4795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9086.7元
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126元
二、2009年北京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2008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725元。
2008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460元。
2008年度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747元。
2008年度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7656元。
三、2009年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统计局2008年统计数据,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标准通知如下:
一、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17961.45/年;
二、我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2501.12/年;
三、丧葬费11141.5元/年;
四、农民人均可纯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6196.07元/年;
五、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4661.94元/年;
六、职工平均工资:22283元/年
四、2009年江苏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苏高法电【2009】69号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8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08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8680元 【51.17元/天,1556.7元/月】
2、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 11978元 【32.81元/天,998.16元/月】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357元 【20.16元/天,613.08元/月】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5328元 【14.60元/天,444.00元/月】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五、2009年上海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6675元 2、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 19398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1385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9115元
六、2009年湖北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根据2009年3月公布的湖北省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报告规定,2009年湖北省人身损害赔偿(含交通事故)计算标准的数据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152.86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65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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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2009年四川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川高法民一(2008)5号文件的通知,四川省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采用下列新标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1098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547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8694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747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21312元
八、2009年陕西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陕西省统计局
1.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5391元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858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9772元
4.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136元
5.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979元
九、浙江省2009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2727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5158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9258元
4、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072元
十、2009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根据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6305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007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641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077元
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6407元
十一、2009年度重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368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126元
二、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146元
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 2885元
三、职工年平均工资 26985元
十二、2009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关于转发2009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安徽省统计局《2008年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08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通知如下:
一、200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2990.4元。
二、200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9524元。 [page]
三、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202.5元。
四、2008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284.1元。
五、2008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6363元。
以上费用计算标准从
[说明]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22000元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后,再按比例赔偿。理由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