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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2012-12-26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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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南方网讯乘坐长途汽车出行,没想到在汽车上摔坏了腿。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受伤者将出售车票的上海交通大宇运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昨天(12.4),徐汇法院对这起罕见的诉讼作出判决,受伤者因告错对象而输掉了官司,数千元诉讼费还要自理。今年7月1日,范先生在徐家


  乘坐长途汽车出行,没想到在汽车上摔坏了腿。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受伤者将出售车票的上海交通大宇运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昨天(12.4),徐汇法院对这起罕见的诉讼作出判决,受伤者因告错对象而输掉了官司,数千元诉讼费还要自理。

   今年7月1日,范先生在徐家汇“大宇公司”经营的客运站买了1张车票欲去武汉,车行不久,范先生去车厢尾部上厕所,没想到一脚踏空,摔入厕所旁一个深达1米的凹陷地,左膝盖顿时一阵剧痛,倒地动弹不得。范先生当即大声呼救,怎奈行驶中的车辆噪声很大,许久都没人理会。他不得已自己忍痛爬到光亮处,发现左腿已经肿得变了形。车至武汉后,经当地医院诊断,范先生的左腿膑骨粉碎性骨折。

  事后,范先生先后和车辆的所有人湖北公路客运有限公司,以及车票的出售单位上海“大宇公司” 进行交涉,但都没有取得结果。今年9月,范先生就近将同在上海的“大宇公司”告上徐汇法院,要求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5.6万余元。他认为,因为“大宇公司”提供的车辆存在严重缺陷,设施布局极不合理,夜间照明也有很大问题,直接导致了这起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为此,理应对这起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由于“大宇公司”经营的只是车站,并没有责任对运营的车辆进行管理;和范先生构成客运合同关系的应该是车辆的承运人。所以,他们认为范先生实际上是告错了对象,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只有承运人才应该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后,在范先生没有相应证据能够证明“大宇公司”有违法、违章及过错的情况下,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而诉讼费也由范先生自理。(编辑:离地七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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