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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亡 肇事者竟不知情

2015-07-07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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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六安新闻网讯一起交通事故中,被害人当场被碾压身亡,该肇事者竟然不知情,驾车驶离了事故现场。后经群众举报,公安民警对该肇事车辆进行拦截。后来,该肇事者在其投保的保险理赔基础上,自愿再补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6万元,并取得了谅解。近日,舒城县法院已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2014年12月18日上午,舒城县人刘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牵引某号自卸半挂车,沿S317线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挂倒并碾压前方同向骑电动自行车的梅某,致其当场死亡,可是刘某却不知情,其驾车驶离了现场。随后,舒城县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对刘某所驾驶车辆进行拦截。后经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协议,被告人刘某在该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理赔基础上自愿补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6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现被告人的行为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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