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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 自首赔偿获轻刑

2012-12-26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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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西华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3月10日22时左右,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货车沿车龚公路由东向西行驶主颖河大桥处时,与前方刘某驾驶的一辆农用拖拉机追尾,致使刘某当场死亡、农用拖
近日,西华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3月10日22时左右,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货车沿车龚公路由东向西行驶主颖河大桥处时,与前方刘某驾驶的一辆农用拖拉机追尾,致使刘某当场死亡、农用拖

近日,西华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3月10日22时左右,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货车沿车龚公路由东向西行驶主颖河大桥处时,与前方刘某驾驶的一辆农用拖拉机追尾,致使刘某当场死亡、农用拖拉机乘车人刘某某受伤,两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及时拨打了报警电话,而后逃离了现场。此事故经西华县交警队认定,被告人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2008年3月17日被告人张某向西华县公安局交警队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告人刘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及时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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