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业主擅自将车停在小区绿化带,物业保安李某多次上门希望其将车辆移开,但此时车主已经熟睡,李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代为车主移动车辆,不料却撞伤了同小区居民王某。近日,嘉定区法院依法判决各方赔偿王某为伤情、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4487.3元。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赔偿王某11911余元,余款扣除李某已经支付的6775.68元外,计5800.62元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和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2008年10月的一天,小区物业保安李某发现小区公共绿化带上停着一辆桑塔纳轿车。为此李某找到了车主徐某家并两次上门,希望徐某能将车辆移开。徐某的母亲告知李某徐某已经熟睡,问及李某是否会开车。由于有过开车经历,因此没有驾驶证的李某向徐某母亲表示会开。徐母随即将车钥匙交给李某,让其代为移动车辆。
不料,李某在倒车时将同小区居民王某撞倒,并将王某卷入车底拖行数米,致王某-脑外伤,共花费医疗费17791.80元,其中包括李某支付的6775.68元。 2009年5月,王某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为:因车祸致面部等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其面部遗留明显色素改变的后遗症已达到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
后因赔偿分歧,王某将物业公司、保安李某、车主徐某一起告上法庭。嘉定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李某无证驾驶车辆致王某身体损伤,李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次,李某系物业公司员工,因事发当日相关部门要到小区检查,才促使李某有代为移动车辆的主观想法和行为,李某移动车辆的目的是与物业公司的小区规范化管理密切联系的。另外,徐某母亲将车钥匙交给李某代为移车,是基于李某的小区管理人员的身份,在两次催促下才促使其要求李某移动车辆,应视其为配合小区物业管理而做出的行为。因此李某移动车辆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其雇主物业公司应承担王某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但基于李某无证驾驶有重大过失,其对公司的赔偿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徐某承担车辆所有人的连带责任。
对于王某主张的整容费用因尚未发生,原告可待需要,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