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规定:“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不出具统一发票的,当事人可以拒绝缴纳罚款。”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九款:“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结合这两条,你可以拒绝交罚款,并可以向其主管单位反映要求对其行为给与相应的处罚。针对读者罗坤所说扣车期间导致车辆受损的情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你可以要求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王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