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蒋文来信所描述的,行人的行为已明显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关于行人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路口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规定: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蒋文所述行人在没有过街设施的地点横穿马路,并在没有确定安全后中途折返,是造成此起事故的主要原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蒋先生在发生险情后,采取了必要的制动措施。所以,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在行人一方。
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王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