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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酒后飙车肇事者获刑15年

2017-04-25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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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2013年5月26日深圳市发生的侯某酒后飙车致三人死亡案,于2013年10月12日下午宣判,侯某获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案情回顾2012年5月26日凌晨3时许,侯某在酒后穿拖鞋驾驶红色日产GT-R跑车(未...

  引言:2013年5月26日深圳市发生的侯某酒后飙车致三人死亡案,于2013年10月12日下午宣判,侯某获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案情回顾

  2012年5月26日凌晨3时许,侯某在酒后穿拖鞋驾驶红色日产GT-R跑车(未悬挂车辆号牌)搭载汪某萍、孙某、汪某等3人回家。在深圳福华路与民田路交叉口闯红灯后,途经福田区滨海大道侨城东立交桥路段(由东往西方向)时严重超速行驶,导致该车车头右侧撞到前方蓝色比亚迪电动出租车的车尾左侧,出租车被撞后失控,车尾与绿化带上的大树发生碰撞后起火。同时,晏某川驾驶的红色大众桑塔纳出租车为避让失控的红色跑车,车头与道路中间绿化隔离带相撞后翻车。结果造成出租车驾驶人谭某立和车上2名乘客张某灵、唐某露共3人当场死亡,红色跑车上3名乘客受伤,3辆车严重损坏。

  案发后,侯某在朋友帮助下搭乘出租车逃至盐田区大梅沙湾游艇会所。5月26日上午10时,侯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12日下午,醉酒飙车导致3人死亡的深圳“5·26”案在深圳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侯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宣判后,侯某当庭表示要上诉。

  法院认定不存在“顶包”

  侯某是不是“顶包”,是该案在开庭时的最大的争议。被害人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坚称该案的肇事司机另有其人。

  经法庭查证,侯某和跑车上的3名乘客都明确证实了当晚开车的是侯某,4人在案发前一起喝酒和案发时各自在跑车上所坐位置等情节描述,均能相互印证一致。车主许某周也证实侯某有该车钥匙,经常驾驶此车,该车车辆保险单上也列明被保险人为侯某。

  此外,侯某身体的伤痕符合在事故发生时其坐在跑车驾驶座位上系有安全带时,与方向盘接触刮碰可以形成的情况。在跑车内提取的两只人字拖鞋、方向盘上气囊上血迹、驾驶室侧车门上血迹、侯某事发时所穿的花格上衣上血迹,经鉴定均与侯某的STR分型一致。案发前几秒钟监控录像抓拍的照片也显示,跑车司机着红色花格衬衣,与侯某当晚衣着特征相符。这些证据相互印证一致,可以确实、充分地证明侯某就是案发时涉案红色跑车的驾驶人。

  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侯某的罪名一审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并非“交通肇事罪”。法院表示,两者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不同,前者为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后者为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该案中,侯某在自己穿着拖鞋并已醉酒的状态下,仍坚持开车送朋友回家,其主观上已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且对车辆的控制能力因醉酒而大大减弱,可能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采取闯红灯、以超过2倍以上限速高速行驶等其他恶劣的违章行为。

  法院认为,在实施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过程中又采取在市区主干道上严重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的,发生危害后果的危险性比一般性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危险性要大得多,社会危害性也更加严重,应以重罪定罪。

  三名死者家属出示谅解书

  归案后,侯某与被害人谭某立、张某灵、唐某露的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赔偿3名被害人家属各人民币95万元,3名被害人家属均出具了谅解书;侯某还赔偿了被害人孙某的经济损失及比亚迪车辆的财产损失。

  宣判后,侯某当庭表示要上诉,他表示对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异议。而其辩护律师向记者表示,“就算是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根据侯某主动赔偿、自首等一系列从轻情节,判15年也是量刑过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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