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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通法规的缺陷应由政府职能加以弥补

2019-12-05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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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0月10日《新京报》报道,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发布新交法听证报告,建议修改机动车撞人等条款。此前,人们对这一问题争议得很激烈。支持者片面强调以人为本,强调生命权高于路权,但却忽视了其扭曲人性的、并不以人为本的一面。事实摆在面前:一是,一些车主主动要求

10月10日《新京报》报道,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发布新交法听证报告,建议修改机动车撞人等条款。此前,人们对这一问题争议得很激烈。支持者片面强调以人为本,强调“生命权高于路权”,但却忽视了其扭曲人性的、并不以人为本的一面。事实摆在面前:一是,一些车主主动要求承担本不应承担的事故责任,以便将经济赔偿转嫁给保险公司;二是,高额赔偿的可能性迫使某些家庭不得不协议离婚,本该稳定社会的法律成为破坏社会稳定的因素。否定者认为该条款有悖法律的公平公正。在由非机动车和行人违法而机动车守法导致的交通事故中,违法者没得到法律制裁,却要让守法者承担过多责任。但这一方也无法否认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相对强势的地位。

  其实,双方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时,只看到了交通事故的当事双方,却忽略了第三方的存在。这个第三方虽然不是交通事故的当事者,但却是责任的承担者之一,它就是政府。实际上,新交法的缺陷及其引起的争论,反映了我们在制度设置和公共管理上还存在问题。

  第一是政府职能的缺位。作为道路提供者,政府对所有在路面上行驶的车辆和行走的行人,都具有管理和保护义务。作为纳税人,机动车驾驶人有权要求政府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使其在驾车时不会因为窨井盖的缺失或红绿灯故障等原因,遭受生命和财产的损失;而且,在因第三方责任而遭受损失时,有权要求政府追究对方的相应责任。同样作为纳税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同样有权要求政府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包括设置斑马线、过街天桥等。交通事故发生后,当责任明确是机动车驾驶人时,所有赔偿理应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但当责任不属于机动车驾驶人时,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的赔偿又该由谁负担呢?

  如果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显然是不合适的,而由盈利性商业机构如保险公司来承担也不合适。这时,作为公共管理者的政府就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了。笔者认为,这种赔偿实际上应作为一种社会保障由政府承担。政府利用财政拨款和捐助的方式,设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专门为机动车驾驶人无过错的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提供帮助。这样,既为无过失的机动车驾驶人解决了各种事实难题,又体现出了政府的管理职能,突出了为老百姓办实事的效果。

  第二是政府职能的错位。政府本身就承担有救助弱势群体的责任和义务。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是政府的职能,是公共管理的一部分,而不是某个人的职能。如果按新交法的规定,这项政府职能将会很合法地转嫁给个人。这是政府职能的错位。因此,政府向机动车驾驶人无过错的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提供帮助,一方面是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合理裁决,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对弱势群体的关怀。这是对双方都比较公平的解决方法。若能如此,则不仅可以平息有关新交法的这些争论,也可以凸显出政府以人为本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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