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控制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1997年3月1日起,禁止机动车辆在环城公园路以内鸣喇叭,违者处以30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合肥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