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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运政执法行为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2019-12-10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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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市交通局:为正确执行交通运输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运政执法队伍的管理,规范运政执法行为,省厅制定了《江苏省运政执法行为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二OO一年八...

各市交通局:

  为正确执行交通运输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运政执法队伍的管理,规范运政执法行为,省厅制定了《江苏省运政执法行为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交通运输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运政执法队伍的管理,规范运政执法行为,促进运管部门的两个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运管部门(全徙管、航管、稽查下同)和运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各级运管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具体要求,依此考核下级单位及运政执法人员的工作业绩,并作为年终综合考评奖惩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 省交通厅运管局负责对设区的市运管处进行记分考核,设区的市运管处负责对所辖县(市、区)运管所进行记分考核;乡镇交管所及执法人员的记分考核,可由所在县运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五条 记分考核要客观公正,可通过资料抽查,通报检查,不通报检查和投诉督查等方法实施。各市运管处对各县(市、区)运管所的资料抽查、通报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不通报检查每年应不少于两次;抽查资料内容包括执法文书、行政许可审批材料和有关业务台帐。资料抽查也可通过会审等形式进行,对每个所辖单位的资料抽查,一个考核季度中所抽查资料的时间跨度累计不得少于1个月。

  第六条 运管部门和运政执法人员的每个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当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其考核情况分别记录在《运政人员执法行为记分考核表》(附件二)及《运管部门执法行为记分考核表》(附件三)上,记分累计值不转入下一考核周期。

  第七条 一次记分分值,按其违规违纪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程度,按照《运政执法行为记分项目、分值表》(附件一)分为10分、8分、6分、4分、2分五个档次进行记分。同一违规违纪行为只记分一次。运政执法行为记分比例值分为记分率和重大记分率:记分率指记分人数占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比例;重大记分率指记满20分的人数占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比例。

  第八条 受到新闻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行为,加倍记分;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认定为错案的加倍记分;屡次重犯同一违规违纪行为的,加倍记分。

  第九条 运管部门记分累计值及处置(一)满30分的,或运政执法人员记分率达到20%的,要提出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并向上一级运管部门报备。

  (二)满40分的,或记分率达到30%的,或重大记分率达到20%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并由省交通厅运管局在全省运管系统内通报。

  (三)满50分的,或记分率达到40%的,或重大记分率达到30%的,当年度不得申报文明单位,对已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由省交通厅运管局商所在地市交通局取消其资格,责令停止执法,进行整顿,整顿时间不少于七天。

  第十条 运政执法人员被记分的,年终不得评为执法先进个人;记分累计值满30分以上的,暂停执法资格三个月,并按有关规定暂扣执法证,情节严重的,单位内部同时进行通报:满50分的,给予行政处分,取消执法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吊销执法证。《江苏省道路检查证》由省厅运管局收回,报省政府办公厅注销。

  第十一条 考核情况实;厅季度上报制度,各级运管部门应将记分情况汇总填写在《运政执法行为记分考核报表》(附件四)上,于季度结束后的下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报表上报到上一级运管部门。市级报表应包括本单位及其所辖县(市、区)的记分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OO一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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