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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凭证》使用管理办法[失效]

2019-12-10 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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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交通管理部门在征费稽查和运输管理中使用《暂扣凭证》的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黔府(1989)57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暂扣凭证》是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交通征费和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管理部门在征费稽查和运输管理中使用《暂扣凭证》的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黔府(1989)57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暂扣凭证》是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交通征费和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采取强制暂扣证照或车辆的措施所使用的凭据,由省交通厅统一印制,按季度发给各州、市、地、县交通征费稽查和公路运输管理机构使用,建立领用和销号制度。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和使用。

  第三条 交通征费稽查和公路运输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对不正确使用《暂扣证》,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予严肃处理。

  第四条 公路征费稽查:

  (一)对有下列行为的,暂扣驾驶证正证:

  1、驾驶汽车、拖拉机无当月养路费缴讫证行驶公路的;

  2、持伪造、涂改或转借的养路费缴讫证行驶公路的;

  3、无车辆购置附加费证或持假车辆购置证行驶公路的;

  (二)对有下列行为的,暂扣驾驶证副证:

  1、严重超载货物一吨以上、人员5人(含5人)以上,不能就地补缴养路费和缴纳罚款的;

  2、暂定免征、减征养路费的车辆改变使用性质,不能就地补缴养路费和缴纳罚款的。

  (三)对有下列行为的,暂扣车辆:

  1、无牌无证偷行公路的车辆,不能就地补缴养路费和缴纳罚款的;

  2、长期拖欠养路费,不能就地补缴养路费和缴纳罚款的第五条 公路运输管理:

  (一)营运车辆不完成县以上政府确定的旨令性运输计划,或不接受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的,可暂扣车辆行驶证;

  (二)违反运输管理法规、规章受罚款处罚,不能就地缴纳罚款的,可暂扣车辆行驶证或驾驶证副证;

  (三)非法运输违禁品或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要求采取保护措施的,可暂扣车辆;

  (四)无任何运输运行证件,又不接受处罚的营运车辆,可暂扣车辆。

  第六条 开据《暂扣凭证》的有效期限为5日,经征稽站长、运管所长批准,可延长1至5日;经征稽所长、运管处长批准,可再延长1至10日,超过上述期限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第七条 被暂扣证件的单位和个人超过90天不到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通知公安车管部门注销其证件。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使用的《待理证》即行废止。

  相关文件: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1997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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