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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批转市市政公用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城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9-12-09 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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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市政公用局、发改委、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关于加快城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市政公用局、发改委、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关于加快城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加快城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的实施意见
(市市政公用局、发改委、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5年4月)

  目前,我市拥有城市出租汽车8597辆(不含江宁等地的区域出租汽车),90%以上为2000年购置的车辆,车况日益下降、环保等技术性能难以达标。同时,在客运服务管理链中,由于企业管理环节的严重缺位,客运行业的管理服务水平难以进一步提升。基于行业现状,出租汽车的车型档次和管理水平亟待同步升级出新。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本次升级出新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升级出新工作意见适用于8597辆市域出租汽车。江宁等地的区域出租汽车不适用本工作意见,其车身颜色、经营标识等应与本次升级出新的市域出租汽车保持明显区别。具体工作意见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管理部门另行确定。

  二、营运车辆标准、旧车处置及企业经营管理要求1、升级出新标准:升级车辆美观大方,发动机最大功率不低于70KW,环保不低于欧Ⅲ标准。出新车辆重新喷(烤)车身漆,更换破损(旧)的车内外设施,主要包括车外顶灯、经营标识、保险杠、灯罩等,车内座椅、头座套、防护栏、空调、音响、脚垫等。升级出新车辆的具体标准详见附件《南京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的车辆标准及设施要求》。

  2、升级置换的旧车处置要求: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所有升级置换的旧车应按规定回收处理顶灯、计价器等营运设施;清除门标、价格监督签等经营标识;注销所有随车营运证件;销售至外地或按规定要求报废。

  3、企业经营管理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文件,改革经营管理机制,依法建立规范的劳动用工关系;规范经营管理收费,做好统一着装与头座套等劳保、后勤服务工作。具体要求由市政公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等部门另行发文。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1)升级车辆由企业出资购置,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驾驶员转嫁本次升级的投资成本;原则上升级车辆用于经营的期限不超过5年。

  (2)依法理顺与驾驶员劳动用工关系,按要求与所有营运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营运任务承包合同。

  (3)建立安全服务风险责任机制,加强客运服务质量管理。

  (4)企业必须为本次升级车辆的驾驶员建立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相应费用。

  (5)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用工考核,规范财务和资产管理。

  (6)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的教育管理工作保障体系,保持培训教育机制正常运转,强化驾驶员职业素质教育。

  三、促进升级出新的相关政策1、延长经营权期限(本政策包括2003年"非典"期间省政府统一规定给予延长半年的补偿):一是2005年9月30日之前(包括2004年1月1日至本意见实施之前的时间段),实施车辆升级达到本意见"营运车辆标准、旧车处置及企业经营管理要求"的,经营权期限予以延长,延长期为6-8年;在上述升级标准及要求的基础上,车辆达到高档次车型的,延长期为8-10年;二是车辆不能升级的,于2005年9月30日之前统一按《南京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的车辆标准及设施要求》中规定的标准实施出新,经营权期限延长1年(出租汽车更新为同类型车辆的参照此标准)。延长政策的具体年限规定详见附件《南京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的经营权期限延长政策实施细则》。

  2、企业车辆升级时旧车暂时无法交易需封存的,可按规定先办理报停封存手续,然后办理新车上牌及营运手续。

  3、为保护出租汽车行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利益,升级后的出租汽车继续使用专用牌号。

  4、2005年9月30日以后的升级政策另行制定。

  四、稳定工作出租汽车企业是行业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担负起本次升级出新期间的安全稳定责任,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全面升级出新车辆,改革劳动用工制度。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恪尽责守、相互配合,全力做好服务保障、政策解释、秩序维护等工作。

  五、组织领导为加强升级出新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市长挂帅,分管秘书长协调,相关部门参与的出租汽车升级出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升级出新工作办公室,由市政公用局牵头开展工作。具体参加部门为:市政公用、发改委、建委、公安、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物价、财政、交通、质监、信访、宣传等。

  附件:1、南京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车辆标准及设施要求2、南京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的经营权期限延长政策实施细则附件一:南京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车辆标准及设施要求一、升级车辆标准及要求1、车辆尺寸及结构1.1、整车外形美观、大方,车身统一使用金属漆,颜色为单色"紫金绿"(中北、东方、大件三家企业的车身颜色为单色——原车身上半部颜色)

  1.2、车身结构1.2.1、硬顶、三厢、四个侧门1.2.2、驾驶操作台面上预留置放空车牌、服务卡的统一位置1.3、主要尺寸参数轴距≥2650mm 1.4、行李厢净容积行李厢净容积≥400L 1.5、座位数座位数 = 5 2、车辆性能参数2.1、发动机2.1.1、最大输出功率≥70KW 2.1.2、电子控制、多点喷射式汽油发动机,或燃气发动机2.2、尾气排放不低于欧Ⅲ标准2.3、转向功能液压式助力系统2.4、安全项目2.4.1、制动防抱死(ABS)系统+刹车自动力分配器(EBD)系统2.4.2、安全气囊2.4.3、每个座位均配备安全带2.4.4、防盗系统2.5、空调设备采用环保空调3、出租汽车专用配置3.1、预留计价器、GPS、IC消费卡、顶灯专用线束(接口)

  3.2、计价器:嵌入仪表板内(含打印机),配备防脉冲干扰的装置3.3、安装使用与计价器数据接口相连的GPS调度管理系统3.4、左后车门具备防止内部开启装置3.5、行李箱自动开启装置及照明设备3.6、防护栏: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统一样式3.7、车内:车顶和地板使用环保、易于清洁的材料3.8、顶灯、空车牌、服务卡座:安装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新式顶灯、带有停运标志的空车牌及服务卡座3.9、音响:带有CD播放、收音播放功能4、高档次车型的标准及要求在上述标准及要求基础上,发动机最大输出功率≥90KW,类似参考车型有:帕萨特、红旗世纪星等5、检验标准5.1、车辆尺寸检测方法符合GB/T 12673 5.2、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符合GB 7258 5.3、其它技术要求按目测及车辆设计说明书进行检测二、出新车辆标准及要求1、车辆外观1.1、车身漆:重新喷(烤)

  1.2、顶灯:更换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新式顶灯1.3、门标、投诉监督电话、经营标志: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范要求1.4、前后灯罩、保险杠,两侧后视镜、车门装饰条:保持完好无破损1.5、车门内外门把手:保持外形完整,能正常使用2、车内设施2.1、防护栏:统一更换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统一样式2.2、服务证支架: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统一样式,并安装在统一的指定位置2.4、白色头座套、脚垫、顶棚:完好无损,清洁卫生2.5、空调、音响:功能完好2.6、车窗升降器:摇把完好,正常升降2.7、座靠椅:座垫、靠背完好无损附件二:南京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的经营权期限延长政策实施细则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南京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工作,落实相应的经营权期限延长政策,现确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2005年9月30日之前(包括2004年1月1日至本意见实施之前的时间段),升级车辆达《关于加快城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的实施意见》附件中规定的车辆标准及要求(但低于高档次车型标准),且旧车处置及企业经营管理均符合延长政策要求的,经营权期限延长6-8年。具体如下:

  1、企业按升级率进行考核认定。升级率(下同)为企业升级达标车辆(含升级的高档次车辆)占本单位车辆总数的百分比。升级率达到60%(含)以上的,其经营权期限延长8年;达到40%(含)以上且低于60%的,延长7年;低于40%的,延长6年。

  2、个体按是否愿意接受集中管理进行考核认定。集中管理(下同)是指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按要求与相关管理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接受统一规范的管理和服务,保持经济性质不变、经营方式不变、产权关系不变的管理模式。愿意接受集中管理的,其经营权期限延长8年;不愿意接受的,延长6年。

  二、在上述升级标准及要求的基础上,车辆达《关于加快城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的实施意见》附件中规定的高档次车型标准及要求的,经营权期限延长8-10年。具体如下:

  1、企业按升级率进行考核认定。升级率达到60%(含)以上的,其经营权期限延长10年;达到40%(含)以上且低于60%的,延长9年;低于40%的,延长8年。

  2、个体按是否愿意接受集中管理进行考核认定。愿意接受集中管理的,其经营权期限延长10年;不愿意接受的,延长8年。

  三、2005年9月30日之前,车辆不能升级的,统一按《南京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的车辆标准及设施要求》中规定标准实施出新,经营权期限延长1年。

  四、政策落实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对照升级出新的政策条件进行审核,对照上述延长标准重新核准营运证使用权证,明确经营者应享受的经营权期限延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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