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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泄愤开车撞人群被判死缓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3-10-29 09:43
导读: 犯罪嫌疑人张某驾车冲向人行道上的人群,致一死两伤,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并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天津市北辰区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公安机关将罪名变更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2年11...

  犯罪嫌疑人张某驾车冲向人行道上的人群,致一死两伤,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并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天津市北辰区检察院审查后,建议公安机关将罪名变更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2年11月30日,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某死刑,立即执行。张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天津市高级法院审结该案,最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 年8月,李某被丈夫的情人张某在大街上开车故意撞伤,路上无辜群众一死一伤,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北辰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审查中发现疑点,经调查得知张某与李某长期存在矛盾,案发时其驾车冲向人行道上的人群,撞伤李某和过路群众,事后还扬言要将受伤的李某“弄死”。

  根据核查的情况,该院认为此案并非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张某以报复泄愤为目的,故意以高速冲撞的方式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典型特征。随后,该院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指出张某的行为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以该罪名立案侦查。2011年8月31日,公安机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此罪名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制造交通事故,造成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安全的后果,虽然与交通肇事罪有相似之处,但仍有明显的区别:嫌疑人是在与他人发生争执后,故意驾车高速撞向人行道上人群,属于报复泄愤行为;案发现场人员众多,犯罪嫌疑人驾车高速冲撞人群的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典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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