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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司机醉酒仍搭车发生车祸致伤也担责

2012-12-26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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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顾先生明知好友醉酒驾驶,但仍搭其车回家。不料发生车祸,致其左大腿截肢。为索赔偿,其将好友富某告上法庭。近日,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富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支付顾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4.8万元。而顾先生对其自身的损害后果应承担10%的责任。今


  顾先生明知好友醉酒驾驶,但仍搭其车回家。不料发生车祸,致其左大腿截肢。为索赔偿,其将好友富某告上法庭。近日,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富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支付顾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4.8万元。而顾先生对其自身的损害后果应承担10%的责任。

  今年30岁的顾先生和富某是同事,两我关系甚好。2008年6月8日,两人到另一朋友家做客。席间,富某多喝了几杯酒,包席结束时已明显有了醉意。但顾先生却不以为然,仍搭乘富某的车子。在返回松江的途中,富某所驾车辆与前方车辆追尾,导致顾先生严重受伤,左大腿截肢,经法医鉴定,构成了五级伤残。事后,交警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富某驾车未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顾先生无事故责任。双方因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顾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富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44.3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被告酒后驾车的情况下,应当预见乘坐其车辆具有较高的危险性,不仅没有制止被告的行为,反而搭乘其驾驶的车辆,故原告自身亦存在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的情节、事故发生经过,法院酌定原告对自身的损害后果应承担10%的责任。故在合理金额和项目范围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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