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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从业人员应具备什么条件?

2012-12-26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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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根据本


  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根据本条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四项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这里所说的“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依法发给机动车驾驶人员,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具有驾驶相应类别的机动车能力的资格凭证,是允许机动车驾驶人具有驾驶相应类别的机动车的法定证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这里所说的“60周岁”,是指根据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确定的实际年龄。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我国公民70周岁之前可以申请取得机动车驾驶执照。本条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主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营业性驾驶人员的驾驶行为直接关系到旅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劳动驾驶员的特定职业性质要求以及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影响,应当对其从业的年龄作出必要的限制;二是营业性驾驶人员的劳动强度大,驾驶技能要求比较高,年龄过大,生理和心理的变化难以适应工作的要求,可能会影响运输安全;三是根据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规定,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轨电车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根据《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号)的规定,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造成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从事客运经营活动要求3年内没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驾驶人员从递交申请之日起倒计连续3周年没有重大及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记录;二是这些重大或特大交通事故不是由于申请人的过错造成的。

  (4)经设区的市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考试的机关,即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规定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考试,主要考虑到,便于组织考试,降低考试成本,提高考试质量,加强监督和管理;二是规定考试的内容。考试的主要内容包括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道路运输有关法律主要包括《道路运输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交通部制定的《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等规章。机动车维修知识主要包括车辆维修和一般故障判断、排除以及车辆分类构造、性能、技术运用等基本知识。旅客急救知识包括旅客常见疾病及其他需要急救的基本常识和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办法。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特点,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形式,经职业培训后,可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考试申请,办理准考手续,参加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从业考试。考试一般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考试合格者才能从事道路客运驾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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