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中将当事人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安全违法行为分为A、B两类。 A类行为,即严重过错行为,该类行为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值得指出,按照交通事故分类的A类行为共93条。 B类行为,即一般过错行为,该类行为是交通事故发生的条件,在发生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值得指出,按照行为主体分类的B类行为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