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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某原无职业,后县司法局派入乡法律服务所工作,工资按收费提成,一次代理案件,收取代理费1万7千元,约定胜诉收取,败诉返还,收费时所长给委托人出临时收据标明、收款单位:某法律服务所,收款人:所长名,案件由B某代理,此款也由B某保管,案件撤诉后,B某以所里欠其工资为由拒不将代理费返还委托人。所里根本不欠其工资。临时收据上未加盖公章。

刑事案件
2009-03-16 11: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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