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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玉林交警救人救出官司一事得到的反思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26 14:42
导读: 作者:玉林韦绍楼来源:广西正在雨中执勤的交通警察接到群众报案后,迅速赶往事发地点将一名跌倒在路旁不省人事的妇女抬上警车送往医院抢救,本是一件人民警察救死扶伤的好事,但由于伤者从此昏迷不醒,当时又无人在场,报信者也无从查找,于是在伤者家属的怀疑和煽


作者:玉林 韦绍楼 来源:广西

正在雨中执勤的交通警察接到群众报案后,迅速赶往事发地点将一名跌倒在路旁不省人事的妇女抬上警车送往医院抢救,本是一件人民警察救死扶伤的好事,但由于伤者从此昏迷不醒,当时又无人在场,报信者也无从查找,于是在伤者家属的怀疑和煽动下,整个沙田圩的群众都将怀疑的目光投向救人的警察,说是警察将伤者撞倒在路边然后送往医院的。
这事发生在2005年5月初。此事随后越闹越大,伤者家属还将救死扶伤的民警告上法院,向民警索要赔偿。经过有关部门现场勘测取证、将自行车和警车送到省城进行碰刮痕迹检验等等专业手段,终于还原了事件的本来面目:妇女是自己骑车下坡时不慎跌倒的,与他人无关,警车也丝毫没有刮碰痕迹。虽然如此,家属还是喋喋不休,说办案不公,官官相护......
这件事情,已经过去很久了,但广西玉林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的民警一想起此事就不是滋味,救人,居然“救”出了一场官司!谁都感到有点窝火。
如果,当时叫报信的那名群众带去就好了,或者至少记下他的姓名住址电话,最起码他可以作证。
如果当时先报110就好了,110民警可以作证。或者,120也可以,既可救人,又可作证。
如果当时拿着摄像机去就好了,现场录像可以作证。
……
大家都在找原因,找可以作证的种种假设,实际上是寻找既可救人又可以“脱身”的救人方法。大家更加深刻意识到:救人必须要有经验,吃一暂长一智,以后再遇到类似情况要先找到证人才可以搬动现场。这是从上述事件中吸取的教训。
事情值得我们反思。
救人救出官司的局面,并不是偶然的和孤立的,事情的背后,是我们的警民关系、执法环境、民众意识等等一系列深层次的社会问题。联系到当时民警是到边远的该镇整顿农村地区混乱的三轮、两轮摩托车和农用车交通秩序,事情就更加明显了,它反映了目前存在的一些矛盾:
当地群众对交警查车心怀不满;对交警执勤缺乏应有的理解;警民关系尚欠和谐;执法环境日趋恶化;民众交通安全意识依然淡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警方曾通过各种渠道寻找现场目击证人和当时向警方报信者,但再也无人敢站出来,可见良者已被无良风气污染、同化。
没有人站出来为警察说句公道话,这里面,我们应该引起重视和反思;连警察救人都要考虑不被冤枉,那谁来尽救死扶伤的义务?救人什么时候已变得如此复杂?社会哪里出现了问题?
联想到我们每年不少警察倒在民众围攻之下,倒在强行冲卡中,倒在恶意攻击报复诬陷之中,联想到我们在“大接访”中也有不少类似的“疑似”案例,这次的事件,其实并不奇怪,表明当今道路交通安全的执法环境并不良好。
这是客观存在的。没有人被扣车被罚款了还心情舒畅,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必然存在矛盾,这是执法环境难以调和的根本原因。那么,我们该如何面对?
一、我们不能受了“委屈”就埋怨社会。
尽管救人也许救出麻烦,但我们不能有见死不救的情绪,毕竟并不是每一起救人事件都会“惹祸上身”,毕竟人民警察的天职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连警察都不救人,这个世道就没得救了。思想觉悟应该高一点,心胸宽一点,别与群众计较那么多。
二、我们有责任和义务改善警民关系、修整执法环境、提高民众交通安全意识。边远农村的农民毕竟受教育水平所限,认识上处于肤浅水平,我们有义务加强对他们进行宣传教育,而不是一味埋怨。而改善警民关系,改进执法环境,主动一方也在我们,因为我们是法律的执行者,我们的执法态度、方法、手段,都应该拒绝生硬和盛气凌人的做法,群众对这种做法非常反感,自然就有抵触情绪。从2006年1月1日起,《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正式实施,就是要规范我们执勤中不文明不友好的言行举止,改善警民关系,优化执法环境,加强执法的\"人性化\",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该严格按照《规范》来规范自己。
三、事件也的确暴露了我们“不懂救人”。这是我们的一项薄弱环节,我们确实缺乏施救经验。比如在事件中,有群众向执勤的民警报信,当时就应记下他的姓名住址电话等信息,或者带他一同前往;在搬动现场时,要做好原始记号,最好有证人在场;尽可能通知医院或110民警,共同开展救护工作。
四、我们不能为了片面追求“和平局面”而委曲求全。维护法律的尊严是我们的职责,“人性化”并不是一味的忍让纵容!对一些顽固分子、对一些故意捣乱行为、对社会上恶意与法律作对的恶劣行径,我们必须坚决针锋相对,毫不退让!象本文所说的伤者家属反与救人民警打官司一事,因为没有证人证言证实,他们的怀疑是情有可原的,事情结束了就结束了,我们不必追究,但若是有人“借题发挥”,故意阻挠正常的执勤执法,欲凌驾于法律之上,我们是执法者,必须忠实捍卫法律的尊严,不让任何不法行为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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