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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时期适用三者险如何处理

2019-12-27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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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交通事故中往往会在事实交强险之前先采用第三者险,在我国的交通事故保险条例中,一般会强制要求车主购买强制险,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交强险还未赔偿时,在这个过渡时期就适用第三者保险,以下就是我们都找法网的小编为大家带有关于过渡时期适用三者险如何处理的相关知识。

  一、过渡时期适用三者险如何处理

  1.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之前已经投保了“三者险”的。应当按照“三者险”合同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车辆一方按照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人在车辆一方应当承担的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在过渡时期既投保了“三者险”又投保了“交强险”的。三者险将成为交强险的一个补充和延伸,在出险后应当先在“交强险”的范围内由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规定的损失、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事故由非机动车一方违章引起且机动车一方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

  3.在“交强险”条例实施后,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当在“交强险”规定的最低幅度内,直接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保险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当国务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法定的“交强险”已经全面推行,作为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按照“交强险”条例的规定承担投保的义务,如果其违反了法定的义务,就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过渡时期适用三者险如何处理

  二、机动车辆交强险和三者险的区别是什么

  1、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者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2、保障范围不同。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广,商业险的保障范围相对狭窄。发生保险事故,交强险不仅承担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承担被保险人无责任时其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商业三者险在被保人无责任(或者无过错)的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项下还列明了许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的情况。

  3、具有的强制性不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者险不具有强制性,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订立保险合同。

  4、保险费率不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而商业三责险是以盈利为目的,保险费率也较高。商业险的保费取决于很多因素,如保险金额、车型、车龄等。

  5、赔偿限额不同。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交强险合同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一定项目下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可由被保险人在5万元至100万元或以上保险金额中自由选择,远远高于交强险。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于过渡时期适用三者险如何处理的相关知识,从上文可知,在“交强险”规定的最低幅度内,直接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保险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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