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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共同的责任免除事项

2012-12-26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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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般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2)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3)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

  一般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3)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4)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5)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6)保险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7)驾驶员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8)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没有驾驶证,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

  b.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c.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d.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e.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go315.org

  f.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g.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h.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末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i.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j.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k.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l.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m.除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一般机动车保险对于下列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3、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

  4、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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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
具体看合同,参考如下 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八)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第六条 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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