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有时间限制,一般是在伤害完好之前。
1、残鉴定是指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
2、当事人因伤致残,在治疗终结后,可申请伤残评定。
当事人对以下情形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交通事故鉴定:
1、碰撞事故的发生形态;
2、单车事故的发生形态;
3、碰撞车速、制动前的车速;
4、碰撞地点的特殊情况(违章情况);
5、碰撞姿态(碰撞时的相对姿态、碰撞角度等);
6、碰撞发生前事故车的运动状况与驾驶人的动作;
7、避免发生碰撞的可能性;
8、是否为追尾或妨碍行车;
9、该事故确实存在吗(是否伪造事故);
10、该事故是否为故意(蓄意)的(自杀事故、他杀事故);
11、驾驶人是谁;
12、因车辆故障引发的事故(使用不当、维护不当、缺陷车);
13、车辆发生火灾的原因;
14、废气中毒死亡事故的原因;
15、交通信号灯状态;
16、乘车人所受的冲击;
17、碰撞所造成的乘车人身体运动状况;
18、事故与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
19、碰撞的顺序(台球式追尾或堆积式追尾);
20、证言的真伪;
21、相反证言、相反鉴定结果真伪的判定;
22、引发事故的诱因。
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4、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5、评定书。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6、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伤残鉴定有时间限制,一般是在伤害完好之前,当事人因伤致残,在治疗终结后,可申请伤残评定。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伤残鉴定上报期限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