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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上报期限

2021-08-09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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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伤残鉴定是有时间限制的,对此当事人在治疗结束之后最好立即申请伤残鉴定,这样才能够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伤残鉴定上报期限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伤残鉴定上报期限

  伤残鉴定有时间限制,一般是在伤害完好之前。

  1、残鉴定是指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

  2、当事人因伤致残,在治疗终结后,可申请伤残评定。

 伤残鉴定上报期限 

  二、申请交通事故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当事人对以下情形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交通事故鉴定

  1、碰撞事故的发生形态;

  2、单车事故的发生形态;

  3、碰撞车速、制动前的车速;

  4、碰撞地点的特殊情况(违章情况);

  5、碰撞姿态(碰撞时的相对姿态、碰撞角度等);

  6、碰撞发生前事故车的运动状况与驾驶人的动作;

  7、避免发生碰撞的可能性;

  8、是否为追尾或妨碍行车;

  9、该事故确实存在吗(是否伪造事故);

  10、该事故是否为故意(蓄意)的(自杀事故、他杀事故);

  11、驾驶人是谁;

  12、因车辆故障引发的事故(使用不当、维护不当、缺陷车);

  13、车辆发生火灾的原因;

  14、废气中毒死亡事故的原因;

  15、交通信号灯状态;

  16、乘车人所受的冲击;

  17、碰撞所造成的乘车人身体运动状况;

  18、事故与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

  19、碰撞的顺序(台球式追尾或堆积式追尾);

  20、证言的真伪;

  21、相反证言、相反鉴定结果真伪的判定;

  22、引发事故的诱因。

  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程序是什么

  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4、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5、评定书。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6、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伤残鉴定有时间限制,一般是在伤害完好之前,当事人因伤致残,在治疗终结后,可申请伤残评定。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伤残鉴定上报期限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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