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级伤残
1、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1]
2、评定标准:
4.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 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 胆囊破裂修补;
c. 肠系膜损伤修补;
d. 脾破裂修补;
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 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破裂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胱破裂修补;
h. 尿道轻度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二)九级伤残
4.9.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d)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f)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9.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3级以上;
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e)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f)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g)舌尖缺失(或畸形);
h)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l)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
m)头皮无毛发25%以上;
n)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4.9.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b)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4.9.4 颈部损伤致:
a)严重声音嘶哑;
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4.9.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肺叶切除;
d)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4.9.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胆囊切除;
c)脾部份切除;
d)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9.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尿道狭窄;
d)膀胱部分切除;
e)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f)子宫部份切除;
g)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4.9.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4.9.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足足弓构破坏;
f)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1、按后果分类
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中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截至2012年11月10日,重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4.8%和15.5%,其中煤矿重特大事故同比分别下降35.0%和34.2%。
2、按原因分类
主观原因。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本身内在的原因,即主观故意或过失,主要包括:违反规定、疏忽大意、操作技术等方面的错误行为。
客观原因。指由于车辆、道路、环境条件(包括气候、水文、环境等)不利因素而引发的交通事故。
3、按交通工具分类
机动车事故。指在事故当事方中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的事故中,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也应视为机动车事故。
非机动车事故。指畜力车、三轮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行人事故。指事故当事方中行人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1、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2、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3、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却又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4、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5、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6、因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赔偿而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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