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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法》修订调研报告

2019-07-18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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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湖北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职成教处:我院于2月25日,收到省教育厅鄂教政法函[2009]3号《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职业教育法修订调研工作的通知》后,院长即布置院高职教育研究所

  湖北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职成教处:

  我院于2月25日,收到省教育厅鄂教政法函[2009]3号《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职业教育法>修订调研工作的通知》后,院长即布置院高职教育研究所牵头,教务处、科研处协助,组织教职工座谈。原原本本地再次学习《职业教育法》,听取和收集各方面的意见、想法和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职业教育的地位有待提升

  1996年《职业教育法》公布实施,十多年来,我国职业教育,尤其是高职教育,从无到有,发展迅猛。但是,十年后的2006年,教育部才正式在文件中明确高职教育在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身份——“高职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在此之前,中职教育处于萎缩状态,一些优质中专院校纷纷转制为高职,剩下的中职在争扎中求生存,而新成立的高职院校在高等教育中受到各种有形或无形的歧视,身份得不到认可。整个职教系统仍处于发育阶段。

  我院全体教师认为:职教系统和普通本科高教都是人的“终极教育”(即接受了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后就必须就业,国家再不负担其教育费用),而且,二者本来就是人类知识与技能传授的两类不同教育类型。一个是“知识文化教育”类,一个是“技术文化教育”。在国家教育分类上,前者的规模本应小于后者的教育规模;前者是精英教育模式,后者是大众教育模式;前者以传授知识为主,后者以传授技能为主(必须创新教育模式)等,二者本来互补型的教育。

  但对于职业教育而言,从国家教育政策、管理体制和人们的认识上,并没有什么特殊政策体现。反而,职教似乎是低智商人群、贫穷落后者的教育,高考低分者进高职院校,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也相对较少。一个在歧视中生存的教育类型,不可能有大的、优质的作为,与国家《职业教育法》的立法精神相悖。

  二、职业教育风险大

  我院高等职业教育研究所所长柴福洪同志的《中国高职院校风险报告》一文《职业技术教育》2008年第7期发表后,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职业技术教育》分册2008年第8期全文收录,高职教育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其实,高职院校还存在其他新风险,例如:

  1、实践教学中的风险。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风险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来自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尤其是一些易燃、易爆、易伤的工作岗位。二是来自学生外出的风险,学生实习期间,一般都生活在一个生疏的地区和人群中,初涉世事的学生,进入灯红酒绿的繁华世界,一般没有自我保护、抵抗诱惑的能力。三是来自学生自身幼稚的风险,学生从小在家长和学校管理中长大,灌输的都是正面教育,一旦离开学校,放松约束、自我解放、青春冲动心理强烈,试着独立处事的欲求油然而生,对社会的复杂性,他们没有经验准备,许多不可预知、不可监控的风险随时可能发生。[page]

  2、就业过程中的风险。国家不承担高职和中职毕业生就业的任何义务,全部由人才市场调节,学生档案和户籍都不好转移,与农民工没什么两样,教育部组织的大型招聘会,有时指明不包括高职院校的学生。

  职业院校的改革,在艰难中推进。高职毕业生大多就业状况比较好,一方面是高职学生动手能力强,另一方面主要是得益于普通本科高校改革滞后。但有一些高职学生在毕业前的最后半年,有的甚至提前一年,在企业实习期间就被企业录用。一旦被企业录用后,学生在企业的时间多,在学校的时间少。这期间,学生自认为已经就业,不在学校,学校就管不了;企业认为是试用(在学生没有拿到毕业证之前,一般不给正式聘用待遇);学校认为学生已经上岗位,管理责任在企业。但是,因为学生没有拿到毕业证,在教育管理体制上仍然是学生身份,学校的监护人身份仍然存在。这部分学生若出了人身安全等重大问题,学校仍然要负相当程度的责任。已有的事例说明,提前就业的学生在拿到毕业证之前,这期间,学校的学生管理风险仍然存在。

  3、学生管理中的风险。现在就读于中职和高职的学生,已经是“90后”的小孩子了,90后的小孩独生子女比例高。这一代人是在物质条件相对较好和家长百般呵护下长大的,他们一般都以自我为中心,承受挫折能力弱,吃苦精神差。但公平意识与个人观念强、封建意识弱、思想禁锢少、知识面宽、接受新事物快。

  潜在风险第一是政治风险。任何院校不可能承担对中共中央政治局定下来的课程项目与内容进行改革的责任,冒政治风险。第二是效果风险,育人改革必然伴随着教学内容的改革,选取任何内容和方式的教学,不可能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第三是内容选择风险,新中国的国民教育近60年来,都是以政治品质教育取代职业道德和人品教育,到底职业道德和人品教育应该以什么内容为核心,它涉及到世界观、历史观、价值观等多方面的关系处理,具有较大的链锁性风险。四是技术风险,民主体制、市场机制崇尚的一些观念,以及孔孟的儒家思想,都在中国社会蔓延,哪些是中国社会需要的,哪些需要抵制,目前没有明确的界限,难以把握。

  现在的信息传播多元化,个别学生对社会、对政府、对学校、对老师等的一些行为和作法都有学生自己的看法,校内的大多是可控的,而大多数不是以学校意志转移的,学生提出的问题,有些从理论上,老师也很难说清楚,给学生一个满意的答复,传统的做人教育处于两难境地。有时,为一个学生的思想认识问题,占用了负责学管工作的教师大部分工作和休息时间,而更多的担心的是学生身体生病、思想出毛病,最大的恶性风险是学生寻短见——跳楼自杀。[page]

  在高职院校里,现在的学生“性”问题和因贫辍学,已经不是矛盾的焦点,而是因性、因贫、因不公、因交往矛盾引发的衍生风险,是“能否成人”、“人要活着”两个基本问题。

  三、职教办学难度大

  中国高等职业教育院校,是一类办学时间短、财力弱、教师队伍水平正在提高的一类高校。但又是中国高校中最活跃、最积极、最有发展前途的大众化高等教育群体。高教规模虽然事实上转向了大众化教育,但国家的高教管理体制、财政体制和整体高教观念,还没有从根本上转向大众化教育上来。

  最突出的是社会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具体表现有:

  (1)2006年,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向全世界公布的重点支持的100所高职示范院校建设计划,这样的大动作,一年中央财政拨付的资金总额,不足一所重点大学一年的拨款额度。高职教育争取国家项目支持过程中的风险,不在资金上,体现在教职工的信心上。

  (2)中西部地方公办高职院校,在地方财政困难现状与意识(财政改善了的也没有增加高职教育拨款)下,政府没有高职院校“最低生活保障”机制,国家没有政府拨款标准。财务风险始终伴随着高职院校的管理者。

  (3)按“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高职教育的办学成本,比普通本科高校要高,但办学经费来源比普通本科高校要少,投资风险较大。

  (4)学校运用市场机制引进经营性企业进驻校园,与企业合作培养人才,虽然是解决“工学结合”的较好方法,但高职教育从招生、教学、就业三个环节都与市场高度接轨了,不仅人才市场风险与高职院校紧密联接在一起,商品市场的风险也开始进入校园了。

  (5)城乡差别,在高职院校的表现更为突出。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月工资2000多元就能聘请到硕士当教师,博士生也快要超过400人了,国家级精品课程达41门,超过了西北各省份高职精品课程的总和。而地处中小城市、甚至乡村的高职院校,学校公费培养的博士却留不住。这样大的差别,政府如不对高职院校采取差别政策予以调节,势必使高职的“马太效应”愈演愈烈。竞争中被淘汰的风险明显。

  (6)欠发达地区公办高职院校,目前,是在“保教学运转”的财务状况下运作,一旦招生和就业市场出现变故,将直接影响其生存。大众化教育需求与培养人才的能力不配套。[page]

  经济落后地区极少数高职院校,因财务拮据,实话实说:许多事情想做做不了、想干干不成,其基本状态是:“示范”无望、“校企合作”无基,“工学结合”无实,“行动导向”无能,“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开发”无力,“科学管理”无法,“深化改革”无方。

  四、《职业教育法》修订建议。

  第一,明确职业教育在国民教育中的定位。它是中国亿万普通劳动者的大众化教育的主力军,是现代社会劳动者必须接受的职业教育。

  第二,明确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本科教育的关系。要具体明确两类“教育普系”的区别与联系,并建立必要的“立交桥”。

  第三,完善“职教普系”建制,并建立职教专有学位制度。职业教育也应有本科与研究生教育,也应有自己的学位制度。

  第四,取消2006年“三个5%”的规定。所谓“三个5%”,即中职和职业高中升入高职专科的学生,只能占高职院校总招生计划的5%;高职院校招收的初中后五年制高职生,只能占高职院校总招生计划的5%;高职院校升入普通本科学校的“专升本”,只能占本科院校总招生计划的5%。

  第五,授权国务院制订《职业教育拨款条例》,建立国家和各级政府的职业教育财政拨款制度,统筹各级政府对各类学校的办学经费。

  第六,明确职业教育教学模式改革方向,建立国家支持的“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第七,明确职业教育教师“双师素质”要求,建立职教教师队伍的正常考评与淘汰机制,并给于高于公务员工资水平的待遇。

  第八,取消职教院校的行政级别,推行“教育家”办学的氛围,防止学校行政化,国家制定职教院校领导者的培训计划。

  第九,试行职教招生与就业全部市场化,政府统筹各类学校收费标准,实行优质优价,展开教学质量竞争。

  第十,教育行政管理适当改革,给职教办学过程松绑,明确办学自主权范围;人事管理制度松绑,建立社会保障机制;建立职教进人规范,淘汰制度;改革职业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引导社会认识与评价逐步改善等。[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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