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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基本原则

2019-07-06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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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中的基本原则,它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与发展的基石,从仲裁这一解决纠纷的方式与发展过程看,之所以仲裁被民事经济纠纷的当事人普遍接受,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中的基本原则,它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与发展的基石,从仲裁这一解决纠纷的方式与发展过程看,之所以仲裁被民事经济纠纷的当事人普遍接受,正是由于它有着别于诉讼的自主特征,归纳起来,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仲裁制度中的以下几个环节。

  (1)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出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

  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最具有效性,权威性的途径有两个,一十是诉讼,一个是仲裁。到法院打官司,只要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即可,无需征询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仲裁则不然。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选择,没有这一共同选择,没有记载着双方共同意向的仲裁协议,任何一方仅凭自己单方面的愿望是不能将纠纷提请仲裁的。

  (2)向哪个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当事人约定仲裁机构不受地城和级别管辖的限制,可以任选他们所共同信任对纠纷处理较为方便的仲裁机构处理他们之间所发生的争议。这一点与诉讼及我国已往的仲裁制度有着截然的不同。

  (3)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中自上选定,也可委托仲裁机构主任代为指定。

  (4)在开庭和裁决的程序中,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的程序事项。例如:仲裁—般应当开庭进行,但如果当事人协议不开庭,仲裁庭也可以对案件进行书面审理;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当事人协议公开的,也可以公开进行,裁决书应当写明争议事实及裁决理由,但如果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的,可以不写.这些内容在诉讼活动中根本不可能由当事人确定的,而仲裁则赋予了当事人一系列的自治性的权利。

  2、仲裁独立的原则

  仲裁的独立,指的是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独立性。包括仲裁机构不隶属于行政机关;仲裁庭享有独立的仲裁权。仲裁的独立性,不仅仅限于仲裁独立于行政,在有关仲裁的组织体系中,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三

  者之间出(目应存在着独立性。各仲裁委员会设在区级以上的中心城市,其相互间无高低之分,无上下级之分,相互独立,没有隶属关系。我国仲裁法所确立的仲裁独立的原则,是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完善的一个里程婢.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尉的原则

  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是公正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根据保障,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所应当依据的基本准则[page]

  (1)根据事实.就是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要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包括纠纷的发生原因,发展过程,现实状况以及争议各方的争执所在.通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曲直为适用法律打下良好的基础,以便正确定当事人所应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符合法律规定,即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各方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的大小,而不能撇开法律,随心所欲。

  (3)公平合理,首先是仲裁庭处理纠纷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仲裁员应当处于公正地位,无论仲裁员是由哪一方当事人选定的,他都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是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公正地处理纠纷。为了保证仲裁能够公正地进,仲裁让确定了较为完善的仲裁回避制度,以避免仲裁中不公正的情况的发生。其次,公正合理还意味着,在仲裁中所适用的法律对有关争议的处理未作明确规定时,可以参照在经济贸易活动中被人们普遍接受的作法,即经济贸易惯例或者行业惯例来判别责任。这与诉讼有着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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