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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基本原则

2019-07-06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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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仲裁的基本原则,是指由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组织和仲裁参与人进行仲裁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我国仲裁制度主要以下几个原则:一是自愿原则。仲裁之所以被民商事纠

  仲裁的基本原则,是指由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组织和仲裁参与人进行仲裁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我国仲裁制度主要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自愿原则。仲裁之所以被民商事纠纷的当事人普遍接受,正是由于它有着有别于诉讼的自主性特征。自愿原则主要表现在,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方式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由当事人自主选定。等等。

  二是独立行使仲裁权的原则。这一原则首先表现在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上。仲裁机构之间没有上下级别之分,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其次仲裁员办案的独立性。仲裁员主要依据自己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独立进行各自的是非判断,某种程度上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由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作出的生效裁决,仲裁机构无权变更或撤销。

  三是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公平合理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实施法律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比较容易理解。对于“公平合理“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仲裁庭在进行仲裁活动时,必须保持中立,处于公正的第三方立场,对待双方当事人一律平等,公平合理地作出裁决。另一层含义是仲裁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法定方式之一,不必象诉讼那样严格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只要仲裁员本着公平合理的精神审理案件,当事人也认为裁决公平合理,能满足不同当事人的正当要求,即使部分事实未查清,或未依法律而依贸易惯例或行业惯例而作出裁决,也会得到承认和执行。这是仲裁与诉讼的一个显著区别,也是仲裁优越性的具体体现。

  四是一裁终局原则。一裁终局,意味着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裁终局可以方便、迅速、及时、公正地解决纠纷,是我们仲裁制度顺应国际形势,与世界接轨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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