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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网络仲裁地的观点评述

2014-10-20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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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相比于传统仲裁,网上仲裁的出现使仲裁地的确定成为难题。由于网上仲裁程序基本上是在网络空间进行的,而因特网是一个全球性和开放性的体系,这意味着进行网上仲裁时没有一个与之相对应的、确切的物理空间中...

  相比于传统仲裁,网上仲裁的出现使仲裁地的确定成为难题。由于网上仲裁程序基本上是在网络空间进行的,而因特网是一个全球性和开放性的体系,这意味着进行网上仲裁时没有一个与之相对应的、确切的物理空间中的地址,从而出现仲裁地落空的现象。从目前有限的网上仲裁实践来看,网上争议解决机构在提供仲裁服务时一般都适用自己的程序规则,当事人没有选择实体法时,仲裁庭就适用它自认为合适的实体规则或冲突规则,还有少数网上争议解决机构规定所有案件都直接适用特定的国内法。

  一、确定网络仲裁地的意义

  由于目前网上仲裁的实践有限,案件一般标的不大,案情一般也不复杂,大量的网上裁决是因法律以外的因素得到当事人的执行的,求助于国家法院的案例还很少见。但这并不意味着仲裁地的确定在网上仲裁活动中不重要了。特别是对于网上仲裁而言,仲裁地的意义不在于给定仲裁程序进行的特定地点,而在于它牵涉了诸多法律问题。确定一个仲裁地可以防止国内法院任意撤销网上仲裁裁决的情况出现。此外,只有确定了仲裁地,才能确定网上仲裁裁决的国籍,进而依《纽约公约》实现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有关网络仲裁地的观点评述

  关于网上仲裁的仲裁地,目前在国际上主要存在着仲裁员所在地论、服务器所在地论以及网址所有者或者控制者所在地论几种说法。

  (一) 仲裁员所在地论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网上仲裁的仲裁地应根据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所在地来决定,仲裁视为在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所在地进行。但是这种观点存在着无法自圆其说的缺陷:首先,仲裁员所在地是以惯常居住地还是仲裁期间的实际所在地来决定。其次,如果以实际所在地,是以仲裁开始时的所在地还是结束程序实际发出裁决的地点决定。最后,现代社会生活的流动性加剧了仲裁员所在地的不确定性。

  可见,仲裁员所在地论的适用必然导致仲裁地的易变性,从而损害法律的确定性,使当事人无法预见仲裁所依据的法律,及裁决的效力和风险等问题。

  (二) 服务器所在地论

  主张服务器所在地论观点的人认为,网上仲裁的仲裁地应根据使得网上仲裁得以发生的网络服务器空间所在地而决定,服务器物理空间所在地即为网上仲裁的仲裁地。而这种观点实有多处不妥:首先,仲裁程序的进行可能涉及到多个服务器,而这些服务器有可能在世界上任何一个角落,极不易当事人或仲裁员识别。其次,即使仲裁使用的是同一个网络服务商,但在仲裁程序中的各种电子数据也可能通过不同服务器进行传送,从而经过不同的国家或法域。最后,一个仲裁员完全可以通过不同的网址利用不同的服务器发送信息,这就使得案件程序进行时,难以确定服务器所在地址。

  互联网在技术上独立于任何地点,其原则上并不提供数据信息传输的路径。互联网信息的传输有赖于技术的支持,而技术本身的发展日新月异。因此,以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作为联结点来确定网上仲裁的仲裁地本身就是错误的。

  (三) 网址所有者或控制者所在地论

  持该观点的人认为,网上仲裁的仲裁地应为网址所有者或控制者所在地。因为作为网站IP地址外部代码域名的持有人是特定的,很容易据此查证网站的所有人或控制者。虽然相比于前两种观点,该观点因网站所有者或控制者是自然人或公司法人,而自然人的国籍或居所及惯常居住地、法人的注册地或主营业地是比较容易确定的。但是,应该看到,网站的所有者和控制者之间并不具有必然的同一性。比如网上仲裁服务提供者(即所有者)将其网站的建立、维护等委托专业的网络公司进行,而该网络公司则是控制者,当两者处于不同国家时,就难以适应该理论。

  网址所有者或控制者所在地论虽然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因其无法妥善解决网络技术所带来的上述诸多问题而在实践中难以发挥据以确定仲裁地的作用。所以,在理论和实践中还需要对网络仲裁地的确定做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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